19岁的李旭拿着抢劫来的五十万当天就买了价值两千多块的摩托罗拉手机,晚上又是请狐朋狗友们卡拉ok唱歌,他觉得抢劫五十万顶多判个几年而已,却没想连命都搭上了。
2002年1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岁的李旭被执行死刑。从2001年6月24日实施抢劫,到2002年1月走到生命终点,中间还不到7个月。
公开报道援引办案检察官的话说,李旭与同伙作案前并没有认真想过后果,他们最初的念头很简单,也很荒唐:弄一笔钱,拿去做生意。
事情发生在2001年6月24日8时40分,地点是天津市河北区建设银行正义道储蓄所。
李旭和赵某某蒙住面部,携带尖刀和仿真手枪闯进营业区,控制工作人员后,将运钞车刚刚送到的现金装走。被抢财物包括人民币29.2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和港币4.2万余元,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总额超过人民币53万元。
这场抢劫并不是临时起意。2001年6月初,李旭、赵某某和胡某某已经开始商量作案,随后购买尖刀、书包、帽子、丝袜等工具,李旭还准备了一支仿真手枪。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他曾向同学王嵩借了300元,甚至直接说借钱是为了抢银行;王嵩明知其意图,仍然把钱借给了他。
得手之后,李旭和赵某某乘坐出租车离开,在约定地点与胡某某会合,随后丢弃部分作案工具,并在赵某某家中分赃。李旭将自己分到的赃款交给女友王宏保管,王宏把钱藏在家中;
赵某某则在亲属帮助下离开天津,部分赃款也被分别藏匿。原稿中所说的高档餐厅宴客、通宵泡歌舞厅、花2000多元购买摩托罗拉手机等情节,在当年的起诉和审判报道中均找不到可靠依据。
案发后,天津警方发布通缉令,并悬赏10万元征集直接破案线索。2001年6月26日,也就是案发两天后,李旭在家中被抓获,其他涉案人员随后陆续到案。案件共有8名被告人,其中5人不满20岁,3人作案时尚未成年,因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001年7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旭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旭随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但最终未能改变判决结果。
2002年1月18日,他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临刑前留下的话,是希望赵某某好好改造,不要再做蠢事。
赵某某作案时还未满17岁,因此依法不能被判处死刑,最终因抢劫罪获刑15年。多年后接受采访时,他已经开始反思当初的选择,而与他一同闯进银行的李旭,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
这起案件里没有所谓聪明的犯罪计划,有的只是几个年轻人对金钱、法律和后果都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却用极端方式把自己和身边人的人生一并拖进深渊。
案件还有一个不能绕开的背景。早在案发前的2001年5月15日和6月7日,公安部门就曾两次向正义道储蓄所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出柜台及屏障不符合安全规范。
2001年6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又决定要求该储蓄所停业整顿,但相关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直到13天后抢劫发生;此后,天津有关部门正式启动责任查究,要求追究建设银行相关负责人以及河北支行、正义道储蓄所领导的责任。
银行安全管理上的漏洞需要追责,但这并不能减轻抢劫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一个是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一个是个人主动策划并实施严重犯罪,两条责任线必须分开看,不能彼此替代,更不能把前者当成后者的借口。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最值得警惕的,不只是年轻人对金钱的冲动,而是他们把违法成本想得过于轻巧,把无法回头的选择当成了一次可以重新开始的冒险。我认为,真正危险的从来不是一个人暂时缺钱,而是他失去了对边界和后果的敬畏,却还把侥幸误认成了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