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参加好朋友生日聚会,期间好朋友又邀请了一些其他朋友,酒过三巡,女子已经意识模糊不省人事,结果一参加聚会的男子将女子带去了宾馆开了房,期间,男子对女子实施了亲吻搂抱等,第二天一早,女子醒来发现自己没穿衣服后果断选择了报警,结果男子仅获刑一年,女子觉得判的太轻了。
据陈女士介绍,在25年10月31日这天,自己被好友邀请参加生日聚会,朋友又邀请了其他一些人来参加,为了活跃气氛,聚会时大家喝了不少酒。
一直喝到凌晨时分,自己已经醉的不省人事了,等第二天醒来后,发现自己没穿衣服躺在宾馆的床上,于是便报了警。
事后据陈女士了解到,当晚自己被一同参加聚会的男子孔某带去了宾馆开了房,期间,孔某对自己实施了搂抱、亲吻等猥亵行为,当天,警方就电话联系了孔某,孔某随后便自行到案,最终,孔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
对此,陈女士认为处罚太轻了,应该按照QJ罪处理,因为这个事情,自己长期陷入抑郁需要诊疗,生活和精神状态也遭受了打击,目前,陈女士已经申请检方抗诉。
事发后,有网友说判了一年还嫌少,人家没实施性侵,就是触碰了几下估计,一年不少了。
还有网友说,支持法院的判决,看似一年是少了,但是,人家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交代,再一个是女方醉酒,说性侵有些牵强,毕竟没有在女方体内留下DNA,所以认定性侵不合适。
本案中,孔某承认对陈女士实施了猥亵,而且根据证据来说,并没有证据指向孔某性侵了陈女士,所以,认定孔某实施了猥亵而不是性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孔某获刑一年,也是在法定刑五年之内,实际上,如果孔某没有给受害人脱去衣服,只是亲吻触碰对方,真的都不一定会被刑事处罚,而仅有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
对于受害人来讲,自己被人抱去了酒店,而且还被脱掉了衣服,对方难道只是要触碰一下自己吗?这显然说不过去,对方一定是想要侵犯自己,只不过因为各种原因没得逞而已。
但是,刑事处罚对于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以及刑事程序中,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是有利原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性侵,那么只能是认定为猥亵,即便嫌疑人内心的真实想法是实施性侵,但是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的话,只能是按照轻罪,即强制猥亵罪处理。
其实,作为受害人来说,本身也存在较大问题,参加朋友聚会,非要喝那么多酒,这不就是在给别人下手的机会吗?所幸身体没有遭受什么创伤,不然的话,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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