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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对夫妻觉得生活不够刺激,随即邀请同村男子到家中共同举行多人运动活动,前后

山东,一对夫妻觉得生活不够刺激,随即邀请同村男子到家中共同举行多人运动活动,前后共三次,期间,男子觉得还不够刺激,又喊来一个朋友参与其中,并拍摄视频留念。然而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此事被警方知晓,夫妻、男子三人被抓获并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夫妻因坦白从宽均获缓刑,而男子被判实刑八个月。男子委屈极了,明明是对方邀请我的,怎么反倒是我判刑最重,上诉后,法院这样判了!

涉案的是一对70后夫妻,丈夫赵某1973年生,妻子毛某也是1973年生,两人都是初中小学文化,平时在家务农、打打零工。在外人眼里,这就是一对普普通通的农村夫妻,老实本分,跟村里其他人没什么两样。但关起门来,这对夫妻过腻了平淡日子,为了追求刺激,打起了同村一个男子的主意。

这个男子姓刘,1969年生,比赵某夫妻大几岁。刘某这个人可不简单,之前就有过两次“案底”——2012年因侵犯他人隐私被拘留罚款,2017年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但赵某夫妻不在乎这些,主动联系刘某,邀请他到家里来搞“多人活动”。刘某呢,正中下怀。

从2016年开始,三人就在赵某家的卧室里偷偷摸摸地进行这种活动。这种事你情我愿、关起门来、不涉及金钱交易,三人大概觉得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神不知鬼不觉。可人一旦开了这个头,胆子就越来越大。

到了2018年2月23日,刘某觉得三个人还不够刺激,又带了一个姓周的朋友一起来到赵某家中。这一次,赵某夫妻和周某在屋内“活动”,刘某没参与,而是拿着自己的手机在旁边全程拍摄视频。

可正是这段视频,后来成了定罪的铁证。

刘某手机里的视频被他妻子无意中发现了。你想,做妻子的看到自己丈夫手机里有这种东西,什么感受?一怒之下报了警。2018年6月9日,警方正式立案,将赵某、毛某、刘某三人一并刑事拘留。后来那个只参与过一次的周某,也因为这次“客串”被追了责。

案子到了法院,2019年9月16日一审宣判。赵某作为主动邀约、组织活动的人,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判了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

毛某作为多次参与者,判了八个月、缓刑一年。而刘某呢?同样是八个月,但——实刑。也就是说,赵某夫妻不用坐牢,刘某得进去蹲八个月,手机也被没收了。

刘某委屈啊。他想不通:明明是赵某夫妻邀请的我,怎么反倒是我判得最重?人家两口子都能回家过年,我却要进监狱?于是刘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辩称证人证言不属实、同案人员供述有问题、自己属于初犯,希望从轻改判。

二审法院可不是吃素的。合议庭把卷宗、视频、当事人供述全部过了一遍,最终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完全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问题。换句话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赵某作为“首要分子”反而判了缓刑,刘某作为“被邀请的”却判了实刑?

这里有个关键的区别:认罪态度和前科记录。赵某夫妻归案后,老老实实把全部案情都交代了,这叫“坦白”。法律上,坦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而刘某呢?首先,他有两次行政拘留的前科,属于屡教不改的“劣迹人员”。法院在量刑时,对有前科的人通常会酌情从重。其次,刘某在一审判决后还不服气、继续上诉狡辩,这在法官看来就是“认罪态度不好”。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处罚的是两类人:一是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二是三次以上参加的参与者。赵某是组织者,毛某和刘某都是多次参与者——刘某前后参与了四次。但同样是多次参与者,一个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一个死不认账、还有前科——法院的判决自然不一样。

这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法律不看谁邀请的谁,看的是你的行为性质和你的认罪态度。刘某觉得委屈,可法律面前不讲“谁先开口”。你参与了四次,拍了视频,有前科,还不认罪——那八个月的实刑,就是你自己一步一步“挣”来的。

很多人觉得,在自己家里、你情我愿、不涉及金钱,就不算违法。这个案子给所有人上了一课:聚众淫乱罪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私生活”,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不管你在哪儿搞、不管多少人自愿,只要达到“聚众”的标准、次数够了,法律就会介入。别以为关起门来就没人管——你手机里的视频,可能就是你进监狱的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