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宠惠(1881.10.10一1958.3.15)宇亮畴。广东省广州府东莞县缺口司王屋村(今东莞市虎门镇王屋村) 人,出生于香港荷李活道75号的道济会堂。
1900年,从北洋大学堂法律系毕业,获钦字第一号考凭,为中国第一个大学毕业生。应南洋公学之聘,任英文及地理教席。1901年,赴日继续研读法学,并赞同孙中山革命,发起成立国民会。后与冯斯栾、郑贯一、冯自由等发起组织广东独立协会。1902年,转赴美留学,在耶鲁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04年,在美国协助孙中山撰写《中国问题的真解决》的英文稿。后赴英国再行研究法学,取得英国律师资格证。1911年在广州加入同盟会。
武昌起义成功,任民军代表伍廷芳的参赞,被推为广东代表,与各省代表集合于南京,被推为副议长。1912年1月任首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总长。1912年3月改任民国首届唐绍仪内阁的司法总长。1912年6月因唐绍仪辞职,与同盟会阁员一起辞职,赴上海,后任以为孙中山为总理的中国铁路总公司顾问。1916年5月参加反袁护国运动,任护国军军务院外交副使。1917年赴京任法律编纂会会长。1920年任大理院院长,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量讨论会会长。1921年10月与施肇甚、顾维钧同被派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之一,出席在美国召开的华盛顿会议。1922年6月任司法、教育总长。
1922年9月19日在吴佩孚等支持下,改组王宠惠内阁,署理国务总理,世称这届内阁为“好人政府”。1922年11月29日因财政总长罗文干案辞职。1923年被国际联盟选为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1926年1月,他被选为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1926年5月北京政府颜惠庆内阁复任王宠惠为教育总长,但他没有到任。1927年6月出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长。1928年8月任国民政府委员、第一任司法院院长。1931年5月再次出任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1936年底回国并赞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1937年3月,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并一度兼代主持行政院。
抗日战争爆发后,以外交部长名义发表抗日声明。1943年11月,随蒋介石出席开罗会议,据理力争。1945年4月,代表中国出席在美召开的《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
1946年11月,出席制宪国民大会,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订工作。1948年再任司法院院长。1949年赴香港,后转台湾。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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