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他生前有800万拆迁款!”天津,一男子因突发疾病去世,家人正在为其举办葬

阿妹爱纠结 2023-12-09 10:49:43

“我知道他生前有800万拆迁款!”天津,一男子因突发疾病去世,家人正在为其举办葬礼时,男子的情人及其儿子披麻戴孝出现在葬礼上。家人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都惊呆了。葬礼结束后情人以儿子的名义,要求与儿子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们共同继承男子的800万拆迁款。被拒绝后,双方闹上法庭。

(来源: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郭先生与妻子携手共度人生,三个孩子已经茁壮成长。其中1985年出生的大女儿,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郭先生为了心中的梦想,婚后开了一家小餐厅,将自己的热情和才华奉献给了这个事业。

时光荏苒,三个儿女都已走出校园,开始了他们的工作生涯。郭先生看着他们羽翼渐丰,心中满是欣慰。他决定是时候将餐厅转让出去,退休享受人生。

孟女士,一个离异并带着女儿艰难生活的女人,看到郭先生餐厅转让告示后,主动联系了他。

郭先生在了解了孟女士的情况后,心生怜悯,决定帮助她一把,将自己的手艺传授给她、好好经营。

然而,在两人接触的过程中,郭先生对年轻漂亮的孟女士动了感情,他谎称自己是丧偶、单身。

孟女士在得知这个谎言时,已经怀孕七个多月。为了孩子的未来,她只能先让孩子生下来再做打算。

在相处的日子里,郭先生曾酒后吐真言,告诉孟女士他之所以会决定转让餐厅,除了儿女们都已参加工作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他获得了800万拆迁款。

然而,命运总是善于捉弄人。就在孟女士得知这个消息不久后,郭先生却因突发疾病去世了。

在郭先生的葬礼上,孟女士带着儿子小孟披麻戴孝来到灵堂前,哭着喊老公、父亲。这一声声哭喊,让郭先生的家属开始猜疑母子二人与郭先生的关系。

在得知真相后,郭先生的妻子及其子女们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不承认这个孩子的身份,并要求孟女士母子俩,从此以后都不要再打扰他们的生活。

但孟女士不同意,她认为儿子小孟是郭先生的亲生儿子,从法律上讲,就有权继承郭先生的遗产。

孟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后,以自己是儿子监护人身份告上法庭,主张儿子有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双方到了法庭上,郭先生的大女儿郭女士怒斥孟女士称,两人年龄相差无几,可孟女士却与自己的父亲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其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而且现在已经没有办法证明孩子到底是不是父亲的?

可孟女士却当场反驳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郭先生追求她时谎称单身,到她发现时孩子已经快要出生了,医生不建议终止妊娠,且儿子出生后,她根本没有能力一个人养育小孟以及与前夫所育女儿。

至于小孟身份问题,孟女士出示了小孟的出生证明、预防接种簿以及入院接受治疗病历等相关证据。

孟女士请求通过与兄弟姐妹鉴定血缘关系等方式,来确定小孟与郭女士等人是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关系。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孟女士郑重承诺,如果结果不是她愿意承担费用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反之,请求法院支持其孤儿寡母的诉求,判定小孟继承遗产。

虽然孟女士主动提出要求鉴定,但郭女士不同意并坚称她们一家人都没有义务配合做这个鉴定。

但法院经审理后不认可孟女士这个说法。法院认为:

首先,当孟女士能够提供出生证明等有法律效力证件证明小孟就是郭先生亲生儿子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郭女士一方。即郭女士此时有反驳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简而言之,当孟女士能够提供出生证证明小孟身份的情况下,郭女士还是不认可,就要通过做鉴定的方式来反驳孟女士的说法,否则法院认可小孟身份。

其次,小孟是郭先生的儿子,就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虽然小孟是郭先生婚外生子,但从法律上讲,孩子是无辜的,他有权与同父异母的郭女士等兄弟姐妹,共同继承郭先生的遗产。

最后,一半拆迁款,才是郭先生的遗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161条还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具体而言,郭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800万元拆迁款当中,一半才是郭先生遗产,另一半归妻子所有。

也就是说,由于郭先生没有立遗嘱,其400万遗产应当由妻子、郭女士等3个婚生子女及小孟等5人共同继承,即小孟实际可继承80万,妻子则总共可以分得480万,孟女士则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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