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男子到超市买炒锅,选了很久,最后还是觉得1299元的质量更好,但为了少付钱,他用139元的炒锅条形码与1299元的进行了对换,然后来到自助结账区付款!男子:我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还是这一款好!”李某拿起价格为1299元的炒锅看了看,还是觉得1299元的炒锅好,耐用,重量也更轻一些,就是价格有些贵了!李某看了一会,叹了口气,
有些不舍的把1299元的炒锅放下,又拿起其他炒锅查看。李某身前的炒锅种类很多,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各种材质、品牌都有。他拿起一个价格139元的炒锅看了一会,很快就感到不满意,质量一般,还有涂层,和前面一个比起来差远了。选了很久后,最后还是觉得1299元的好
为了少付钱,李某脑海中突然冒出一个主意,超市不是可以自助结账吗?把炒锅的条形码换了,谁能看得出来?李某拿起1299元的炒锅,把1299元炒锅的条形码,换成了139元的,然后来到自助结账区进行付款,
果不其然,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真是这样的?表面上看,李某这样做神不知鬼不觉,没有人会发现,实际上没过多久,超市就发现了商品不对,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将李某捉拿归案后,问李某当时怎么想的,李某陈述,“当时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情。” 这是大事吗?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李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首先,现在有很多的大型超市都推出了自助结账服务,顾客在购买完产品后,只需要拿着商品走到该机子面前,将商品条码放在机子上就能够被自动检测。 与此同时,超市开始使用带有电脑视觉的新摄像头,来帮助超市或者商店抓获小偷。 李某觉得他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他的所有举动,都被超市的监控录像拍了下来,证据确凿,铁证如山! 其次,李某构成的是盗窃,而不是诈骗。
因为诈骗要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且被骗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李某欺骗的对象是自助结账机,不是人,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而盗窃是指违背他人意愿,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盗窃进行处罚。 湖北对于刑法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贫困县盗窃一千元,其他地区为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意思是说,在贫困县盗窃1000块钱,就要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贫困县,盗窃2000块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盗窃的金额为1299-139=1190元,宜昌非贫困县,所以单从他这次盗窃行为来看,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射程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李某将面临10-15日拘留,和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注意,盗窃罪即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 通俗的讲,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但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的,也要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两年内3次以上盗窃。也就是说,如果李某不是第一次这样干已经干过多次,那这事可能就不是治安拘留了,而是刑事强制措施。最后,这件事告诫某些人,不要耍小聪明,暗地里有无数监控拍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