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七十岁老人乘地铁时,没在指定区域候车,车门一开,他随着人流挤着上车,正巧撞上要下车的姑娘。不料,老人踉跄倒地,右腿股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人认为,法规写明“老弱优先”,姑娘该让着他,而地铁公司没有及时疏导秩序,有过错。但监控显示,他未遵守“先下后上”规则,堵住了下车通道。老人自认为占理,将姑娘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极目新闻9月25日报道,2023年,老丁(化名)刚满七十岁,退休后生活悠闲,经常乘地铁去到处溜达。 老丁身子骨还算硬朗,但毕竟年事已高,走路时脚步有些蹒跚。 事发当天,老丁独自来到地铁站,而这个站是换乘站,平时人流密集,站台地面用黄色标线清晰划分了“上车区域”和“下车区域”,旁边还立着“先下后上”的提示牌,广播里循环播放着安全提醒。 老丁在这站坐过多次车,对布局很熟悉。但那天,他习惯了随大流,没有站在上车区域排队,而是直接站到了下车区域附近,那里正对着车门,方便一开门就挤上去。 当时站台人不多,只有零星几个乘客在等候,老丁也没在意,心想:“反正不是高峰,挤一挤没事。” 几分钟后,地铁缓缓进站,车门一开,几名乘客从车内走出,老丁见有人下车,便下意识地往前挪步,想抢先进车厢占个座位。 与此同时,车内一名年轻女子小袁(化名)正急着下车,她快步走向车门。但就在这一瞬,意外发生了。 老丁和另外两三名乘客堵在门口,未等下车乘客走完,就一股脑往里挤,小袁被迎面的人流挡了一下,试图侧身避开,却与老丁擦肩而过。 老丁年纪大,站不稳,被小袁的背包带了一下,当场摔倒,右腿重重磕在地面。 “哎哟!”老丁痛呼一声,周围乘客赶紧围上来。 小袁也吓了一跳,连忙扶起老人,站台工作人员闻讯赶来,拨打了120。 老丁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股粗隆间骨折。手术后,他卧床数月,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这意味着他以后走路会受影响,甚至需要拐杖辅助。 老丁和家人认为,事故是小袁下车时不小心造成的,地铁公司也有责任,因为站台管理不到位。 2023年底,老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袁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元,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小袁委屈不已:“我当时正常下车,是老人自己挤上来撞我的!” 地铁公司则辩称,站台有明确标识和广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五条规定,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 法院指出,小袁作为下车乘客享有通行的优先权,且其下车行为受到上车乘客的阻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免除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 监控录像显示,小袁在下车过程中,对于前方近距离的拥堵情况应有察觉,但其在试图穿过人流时,未能充分注意到步履不稳的老丁,与之发生碰撞,最终导致老丁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小袁在下车时确存在观察不周、处置不够谨慎的过失,该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地铁公司虽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应当限制在合理限度内。 法院进一步指出,地铁公司在站台地面设置了清晰、明确的“上车区域”和“下车区域”标识,物理上引导乘客分流。 且通过站内广播、安全视频等方式,反复、滚动宣传“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事故发生后,站台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救助老丁并拨打急救电话,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 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老丁主张其作为老人应享有优先权,小袁未予避让应承担全部责任。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规定,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法院指出,老人优先上下车是鼓励对特殊群体予以关怀和礼让,为其出行提供便利,而非赋予特殊群体违反基本安全规则的特权。 “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以遵守“先下后上”这一基本安全保障规则为前提。 在本案中,老丁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优先权”为借口,为其违反基本安全规则的行为开脱,其抗辩理由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过错的决定性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丁的上述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依法应自负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老丁自行承担70%的责任,小袁承担30%,地铁公司无责。 最终,法院判决小袁需赔偿老丁7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上海,一七十岁老人乘地铁时,没在指定区域候车,车门一开,他随着人流挤着上车,正巧
洋仔说法
2025-09-25 2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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