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东兴市官方通报了一起校园悲剧:9月11日,东兴中学学生许某某因认为同

笔尖下说法 2025-09-26 14:59:34

9月26日,东兴市官方通报了一起校园悲剧:9月11日,东兴中学学生许某某因认为同学嘲讽自己,先是拿扫把追打同学,被班主任批评教育后,晚自习时又持刀砍伤同学陈某某,随后跳楼身亡。调查组确认无校园霸凌,许某某生前有轻生倾向且无人胁迫其跳楼。本文从事件细节、法律责任、网友热议三个维度展开分析,拆解悲剧背后的问题,普及相关法律常识。 一、复盘悲剧:从口角到生死的7小时 这起悲剧的发酵过程,藏着太多本可避免的隐患。 9月11日下午3点左右,高一学生许某某听到同班同学陈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在课间聊天,主观认为几人在嘲讽自己。情绪瞬间失控的他,直接拿起扫把追打三人。幸好班主任及时制止,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 但仅仅7个小时后,矛盾彻底爆发。当晚8点36分,晚自习期间,许某某和陈某某等三人再次发生口角。这一次,他没有拿扫把,而是从书包里掏出了事先夹带的刀具,直接砍向了陈某某。伤人后,许某某从一楼教室跑到四楼,翻越走廊栏杆跳下,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后续核查发现,许某某跑离现场时没人追他、接触他,法医鉴定也排除了他杀,确认是高坠死亡。受伤的陈某某目前仍在医院治疗,好在伤情稳定。更让人唏嘘的是,家属查看监控和许某某的社交账号后发现,他早就流露出了轻生倾向,只是没被及时察觉。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组反复确认,未发现许某某在校期间遭受校园霸凌,这场悲剧的起点,本质是青少年敏感内心与冲动行为的碰撞。 二、法律拆解:学校、学生、家长的责任边界在哪? 事件曝光后,“谁该负责”成了最受关注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和司法实践,这三类责任要分清楚: 1. 学校的责任:漏了“两道关”,可能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这起事件,学校的漏洞很明显: - 安全管理关失守:许某某能把刀具带进教室,显然违反了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最高法的案例明确,学校有“定期排查隐患”的义务,刀具流入校园本身就说明学校在安全检查、违禁品管控上存在失职 。有类似案例显示,因学校管理疏漏导致危险品引发事故,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 - 矛盾处置关缺位:下午发生扫把追人事件时,班主任仅做了批评教育,未深入调解心结,也未及时联系家长介入。司法实践中,判断学校是否尽责,会看其对风险的“可预见性”和“控制能力”,这种明确的冲突信号下,简单批评显然没尽到管理义务 。 不过也需明确,法律不支持“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及时处置事故,可能减轻责任,但此次事件中,学校的漏洞很难免责。 2. 伤人学生的责任:未成年不是“免责金牌” 许某某持刀伤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虽然他是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跑不了。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许某某的家长需要对陈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进行赔偿。即使伤人者已死亡,其遗产也需优先用于承担赔偿责任。 3. 被指“嘲讽”的学生:无过错则不担责 通报中提到陈某某等人被许某某认为“嘲讽”,但未确认存在故意挑衅行为。如果仅是正常聊天被误解,他们对后续悲剧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上的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行为违法”“有过错”“造成损害”“因果关系”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网友热议:3个问题戳中公众痛点 事件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网友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观点一:校园违禁品管控成“摆设”? 不少网友质疑:“刀具怎么带进学校的?安检、书包检查是走过场吗?”有网友反驳称:“平时家长嫌检查侵犯隐私,出事了又怪学校不严,学校也难。”但更多人认为:“安全优先于隐私,校园违禁品管控必须硬起来。” 观点二:心理疏导不能只喊口号 “朋友圈都有轻生倾向了,老师和家长为啥没发现?”这是网友最痛心的疑问。有网友说:“现在学校的心理老师大多是兼职,学生根本不愿主动说,心理疏导成了形式。”还有人指出:“青少年情绪控制能力差,激素变化也容易冲动,家庭和学校都该多关注情绪变化。” 观点三:矛盾处理别再“各打五十大板” 针对下午的冲突处置,网友普遍认为简单批评没用。“青春期孩子敏感,觉得被嘲讽是天大的事,老师不化解心结,就是在攒矛盾。”有网友分享经历:“以前同学间有摩擦,老师只说‘别闹了’,结果矛盾越积越深。” 学校的违禁品管控该怎么升级?心理老师是“配齐”还是“配强”?家长如何看懂孩子的情绪信号?这些问题不是一句“建立长效机制”就能解决的。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校园里的矛盾该怎么处理才不会激化?家长和老师该如何发现孩子的心理异常?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毕竟每一个建议,都可能避免下一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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