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资金困难,想通过金融中介的包装向银行贷款,结果1分钱没有拿到,还背上了

胡萝卜说法 2025-09-30 10:00:28

重庆,男子资金困难,想通过金融中介的包装向银行贷款,结果1分钱没有拿到,还背上了272万的贷款。 彭先生是做五金生意的,这两年生意不好做,他都赔上了2套房子,但他还是想继续做下去,他相信只要有钱帮他度过这个难关,就一定能东山再起。 但首要任务是需要一笔钱,不然生意实在经营不下去了。 在走投无路之时,他突然想到前几年认识的一位金融中介杨某,虽然没有实际来往,但也算有一面之缘。 他把自己的情况告知对方,询问有没有办法。 谁知杨某信誓旦旦地说:这个事情包在我身上,但前提是你需要有一套房才能向银行贷款。 彭先生无奈地回复:我要是有房,就不找你了。 杨某说:兄弟,这个事情你就别管了,没房子我帮你找,你按我的流程来,准能贷出一笔钱。 随后,杨某找到汪某——对方有一套顶楼复式房。他和汪某谈妥后,让彭先生与汪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价格为365万。 彭先生没有丝毫怀疑和迟疑,直接签了字。 之后,杨某转给彭先生108万,彭先生只用这笔钱付了88万首付,随即把剩余20万返还给了杨某。 首付已付,尾款还得由彭先生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子才能过户到他名下。 紧接着,杨某拿给彭先生一份月收入2万9800元、职位为产品经理的收入证明,让他拿着这份材料去银行贷款。 彭先生有些害怕:这不是伪造吗?我是三无人员,没车没房没工作,你把我的工作说得这么好,到时候被揭穿了怎么办? 杨某告诉他:你尽管去,我和银行的关系不错。 就这样,彭先生顺利贷出272万。 这笔钱没到彭先生账户,而是直接转到了房东汪某的账户,但此时房子已顺利过户到彭先生名下。 到这里,彭先生只名下多了一套房,手里连一分现金都没有。 按照之前的约定,等彭先生名下有房后,杨某会帮他申请金融贷款。 可一连几天都没动静,联系杨某时,对方竟直接失联了。就在彭先生还没搞清楚状况时,法院寄来了传票。 原来,之前说好贷出来的272万交给房东、房子过户到彭先生名下后,杨某会每月帮彭先生还银行贷款——毕竟这笔钱是通过彭先生的名义从银行贷出的。 但现在,杨某没有按时还贷,而贷款是以彭先生名义办理的,银行只能找彭先生追责。 彭先生这才有些明白,但他觉得手里有房子,大不了卖了还贷。 可法院告知他:你如果还不起贷款,房子确实会被法拍,但法拍后,你还得欠100多万,因为你房子的价值远低于贷款额度。 如今,彭先生的出行和生活都已受限,因为他已经成了老赖。 他本想试着把房子卖掉,却发现当初房子过户后,杨某曾要求他签过一份《房屋代持协议》——这意味着他对这套房子没有处分权。 此外,这套房子已经被出租给他人,对方还交了28000元的两年租金。 彭先生彻底被困住了,他幡然醒悟:原来杨某从一开始就在给他编织圈套。 之前所有手续都不用他出面,对方就能办得妥妥当当,根本不是帮忙,而是让他当接盘侠。 贷出来的钱被对方拿走,自己却成了债主。 彭先生认为,这件事里,给自己出具收入证明的机构、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的审核环节,都应该承担责任。 自己明明没有工作,却能开出如此高的收入证明,查后发现该机构的法人名为杨威,与中介杨某同名同姓,很难不让人怀疑二者是同一人。 至于评估机构,这套房子目前的实际价格约230万,但当时审核评估时给出的价格是340万,远超实际价值。 对此,评估机构回应:有可能是他人冒用公章出具了这份评估单,但之后再没有进一步回复。 另外,银行审核经理表示:对方提交资料后,我们确实会审核,但审核流程属于机密,无法告知他人。 不过可以明确告诉彭先生,我们的审核绝对严谨合法。 现在,彭先生不仅要想办法归还这笔贷款,还有可能被判刑——因为他已涉嫌参与骗取银行贷款的活动。 当然,所有参与者都会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中介杨某、房东汪某、承租人;若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及评估人员也参与其中,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那么,中介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杨某自始至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帮彭先生贷款周转”的假象,设计“无房找房、伪造收入证明”等全套流程,本质是利用彭先生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他骗取的272万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若查证属实,需依法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而彭先生虽参与其中,但结合其“想借资金周转”的初衷及未实际占有贷款的事实,更可能被认定为被欺骗的参与者。 若房东汪某、承租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机构人员、银行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参与共谋,也可能构成共犯。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信息:重庆天天630,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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