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因急着回家,闯红灯横穿马路,却被正常骑行的少年撞倒,双方责任引发争议。女子坚称自己没错,称走的是斑马线;但交警调查后发现,女子不仅闯红灯,还未按规定走人行道。最终,交警判定她负主要责任,少年负次要责任。 近日,下班后,施某急于回家,穿过马路,选择在未遵守交通信号的情况下横穿马路。她步履匆匆,穿越至非机动车道时,被一名正常骑行的少年冯某撞倒,摔倒在地。施某随即报警并坐在地上等候救援,冯某因害怕自己撞伤了人,也站在一旁,心情复杂。 施某声称自己走的是斑马线,且没有闯红灯,认为冯某是完全的责任方。然而,在交警通过监控查看事故发生经过后,事实真相大白:施某确实闯红灯,并且尽管沿着人行横道走,却并没有站在人行横道线上。这一发现使得交警判断施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冯某则为次要责任。 然而,冯某的身份也为案件带来复杂性——他仅12岁,未满法定年龄,是否承担全部责任成为另一个争议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在过马路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特别是在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上,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施某在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正显示红灯,她应当停止通行,等待信号灯变绿。然而,施某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走,违反了交通规则。 虽然施某沿着人行道走,但她并没有踩在人行横道线上,这也构成了她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实。人行横道并不仅仅是标识,而是要求行人在其上行走以确保交通安全。因此,施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警认定的“闯红灯”和“未走斑马线”的违法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施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闯红灯和未走斑马线,是她无法推脱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施某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往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程度进行划分,施某的过错明显,且直接导致了与冯某发生碰撞,造成了自身伤害。 然而,施某坚称自己走的是斑马线,并未闯红灯。这一说法显然与监控画面相悖,暴露了施某对交通规则的漠视与逃避责任的心理。即便施某认为自己走的是斑马线,红灯亮时仍应遵守信号灯指示,保证自身安全。 冯某的情况则更加复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12岁。这一条款设定了骑行年龄,明确指出未满12岁的人不得单独骑行自行车。因此,冯某的行为显然也违反了交通规定。 冯某并非成年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显然有所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此案中,冯某还未满12岁,交警在判定事故责任时明确指出冯某并未达到法定的骑行年龄,因此,对冯某的责任要进行适当的减轻。 尽管冯某年纪小,但他作为骑行者,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他的年纪让他无法单独承担完全责任,但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冯某也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驾驶义务。尤其是事故发生的时刻,冯某未能及时减速避让行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如此,考虑到冯某的年龄和心理因素,他的责任相较施某的责任较轻。 交警通过现场勘查和监控画面,详细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最终做出了责任划分。施某由于闯红灯和未走斑马线,负主要责任;冯某由于未满12岁,且在交通安全上有所疏忽,负次要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交警对责任的划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通常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断。在本案中,施某在明知红灯亮时仍然闯过马路,构成了交通法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施某负主要责任,冯某则因年龄和安全驾驶上的不足,负次要责任。 在此案中,施某由于违反交通信号并未按照规定行走,负有更大的过错责任。冯某虽然未满12岁,但作为骑行者,他也应当遵守道路安全规则,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碰撞。由于冯某未成年,他的责任通常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在赔偿责任上,冯某的监护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论是施某闯红灯,还是冯某未满12岁就骑行自行车,交通规则的遵守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一次的交通事故,都可能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轨迹。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也要为他人的安全负责。希望通过这一案件,大家能够更加重视交通规则的学习和遵守,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伤害。
上海一女子因急着回家,闯红灯横穿马路,却被正常骑行的少年撞倒,双方责任引发争议。
深度程磊
2025-10-09 2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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