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为了撑面子,花21万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Q5L,销售人员告诉他,这辆

辨案析历 2025-10-17 11:41:26

浙江杭州,男子为了撑面子,花21万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Q5L,销售人员告诉他,这辆车没有发生过事故,看着也挺新,男子以为捡到大便宜,没有签合同就直接付款。事后,男子去做年检才得知,车辆有未结案的事故,听到事故车,他心慌的不行,赶紧找车行要求退车。不成想,当初的销售人员早已离职,车行也表示这是上线隐瞒了他们,他们并不知情,车辆无法退货。男子:不能退车总得给我补偿,并告知我具体的事故情况吧? 石先生是吉林永吉人,在杭州做空调安装工多年,常年爬高爬低挣辛苦钱。 2024年5月底,想着打拼多年终于要回老家,他打算买辆像样的车撑撑场面,也方便日后出行。 石先生来到杭州某二手车行看车,一辆二手奥迪Q5L让他动了心。 车辆要价近21万,这是他能接受的范围,更重要的是,车子看着崭新,销售人员拍着胸脯保证绝对没发生过事故,这让他觉得捡了个大便宜。 销售人员的热情承诺让石先生彻底放下戒心,加上急于用车,他竟没要求签订购车合同,当场就付了全款提车。 开着新车回老家时,石先生逢人便炫耀,心里别提多得意,觉得这些年的辛苦总算有了点体面。 之后他又开着车去四川打工,并没有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 2025年4月,车辆就到了年检期限,可恰逢空调安装旺季,石先生每天忙得脚不沾地,直到9月份才抽时间回老家给车子做年检。 这一次年检,石先生才得知车辆有未结案的事故记录,石先生脑子嗡的一声,瞬间慌了神,脑海里都是事故车的魔影。 想到自己花了大半积蓄买的车竟是事故车,他越想越窝火,当即决定赶回杭州找车行退车。 10月9日,石先生从吉林辗转抵达杭州该车行,不成想,当初接待他的销售人员早已离职,他又没有购车合同,实在有点吃哑巴亏的感觉。 事情可想而知,车行直接拒绝他的请求,还辩解到,这是上线卖家隐瞒了事故情况,他们收车过户时系统没显示异常,他们也是受害者,没法退车。 石先生气没办法,既然退不了车也行,总得给他补偿吧,作为车主,他有权知道具体出了什么事故吧? 买到事故车不说,还不知道车辆到底出过什么事故,有没有其他安全隐患,这才是让石先生气愤的地方。 车行经理表示,当初销售已告知过石先生,车辆有油漆划伤和保险杠损伤,他们并没有刻意隐瞒事故。 至于未结案的事故,他们已联系原车主,但对方不在杭州,会尽快催促结案。 对于赔偿事宜,经理只说会向公司反映,却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看着眼前推诿的工作人员,石先生满心无奈,他还得赶去四川继续打工,可这台车的问题悬而未决,无法完成年检,也就不能上路行驶,这让他如何安心工作。 目前,石先生仍在和车行协商,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首先,石先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他维权。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尽管石先生购车时未与车行签订书面合同,但他实际支付了21万元购车款,车行也交付了车辆并完成过户,双方之间的口头购车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未签订书面合同会给石先生的维权带来举证难度,有些细节恐怕很难说清楚。 而且,销售人员的离职也不影响责任主体的认定,其在职期间的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车行承担。 其次,车行销售人员虚假承诺构成欺诈,石先生可主张撤销交易。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车行销售人员明确向石先生承诺案涉二手奥迪Q5L绝对没发生过事故,该承诺直接影响石先生的购车决策。 而车辆实际存在未结案的事故记录,与销售人员的描述存在根本性差异。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主体,车行负有核实车辆真实状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石先生作为受欺诈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购车交易,要求车行返还21万元购车款并收回车辆。 最后,车行以上线隐瞒、自身不知情抗辩,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车行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具备核实车辆事故记录的专业能力和义务,其因自身审查疏漏导致向消费者出售问题车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石先生除可主张撤销交易外,还可要求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要求车行支付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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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73

用户10xxx73

2025-10-18 00:40

脑袋确实有问题,新车才多少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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