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案例7✅ ——刘某某诉王某离婚案 一、核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0-23 09:54:32

【2025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案例7✅ —— 刘某某诉王某离婚案 一、核心法律争议 离婚时涉及两个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子女明确表示不愿分离时,是否突破 “一方抚养一个” 的常规模式。 二、关键案件事实 刘某某与王某2008年结婚,2011年育长女刘某乙(12 岁),2016年育次女刘某甲(7 岁),2022年刘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再次起诉,双方均同意离婚。刘某某要求 “各抚养一个”;王某主张两个子女均归己抚养,理由为:长期抚育子女、有教育经验,刘某乙(已满 8 岁)、刘某甲(近 8 岁)均明确愿随其生活,且刘某某存在脾气差、怠于履行抚养职责的情况。一审、二审中,法院直接询问子女意愿,刘某乙、刘某甲均明确表示愿随王某生活且不愿分离;王某无家暴、虐待等不适宜抚养的法定事由。 三、法院裁判思路 一审以 “一方抚养一个” 为常规思路,判刘某甲归刘某某、刘某乙归王某抚养,未充分考量子女意愿与情感需求。后二审裁判纠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 8 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优先于 “一方抚养一个” 模式。一是子女意愿明确且一致,不愿分离,强行分开可能加剧心理创伤;二是子女长期与王某共同生活,形成稳定依赖关系,维持现状更利于身心健康;三是王某具备同时抚养两个子女的能力,无不适宜抚养事由。 二审裁判结果:撤销一审抚养权判决,改判两个子女均由王某直接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刘某乙 5500 元 、刘某甲 4200 元,直至子女成年。 四、典型裁判规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优先于 “一方抚养一个”,需重点审查子女意愿、生活稳定性、抚养能力。关于“一方抚养一个” 适用限制,仅在子女意愿分歧、双方抚养能力相当且无明显依赖关系时适用;若子女不愿分离、一方抚养能力更优,应突破该模式。法院需通过直接询问、心理评估等方式,确保子女在无干扰下表达真实意愿,并将其作为裁判重要依据。 五、实务启示 在实务中,若主张抚养多个子女的一方,需举证子女意愿、长期抚养证据、自身抚养能力。关于非抚养方维权要点,对抚养权判决不服,可举证对方存在不适宜抚养事由,或证明子女意愿受干扰,申请法院重新审查。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 婚姻 婚姻家事 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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