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日报报道,这女子因为名字“丽春”被人联想到“丽春院”,从小到大受了不少嘲笑

小旭洋 2025-11-05 17:12:19

据四川日报报道,这女子因为名字“丽春”被人联想到“丽春院”,从小到大受了不少嘲笑,精神压力很大。她跑了四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结果都被驳回了。公安局一开始的说法是,她的名字“不存在歧义”,理由不充分。 这就有点意思了。名字有没有歧义,到底谁说了算?当事人觉得有困扰,但工作人员说没有,她直接回应:“她又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 这话听着挺无奈的。 我查了查规定,发现这事儿背后有个法律矛盾。《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四川省2018年的一个工作规程却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开放了五种特殊情况,比如父母再婚、名字违背公序良俗、有冷僻字这些。 这就尴尬了,地方法规和上位法不太一致。 其实不止四川这位女子,之前一位苟姓女子也因为姓氏谐音问题想改姓被拒。还有更极端的,湖南那个“00后”小伙,13个月内提交了11次改名申请,从“朱雀玄武”到“周天紫薇大帝”,甚至还申请过48个字的超长名字。这种行为确实过分了,最后公安机关认定他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 那么,改名到底该怎么把握尺度呢? 从法律角度看,姓名权是公民的权利,但不能滥用。像那种为了博眼球频繁改名的,肯定不行。但对于“丽春”这种确实因为名字受到心理伤害的,我觉得应该给予更多理解和灵活处理。 好在事情后来有了转机。旺苍县公安局已经联系这位女子,让她补充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并承诺材料齐全后就通过她的申请。四川省公安厅也承认现行文件和法律法规有冲突,正在修订工作规程,预计明年会出台新规。 我觉得,管理需要规矩,但规矩也应该有温度。像福州的做法就比较合理,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改名,只要书面承诺没有那些不予办理的情形就行。这样既尊重了公民权利,又不会给管理添乱。 名字对一个人来说,不只是一个符号,它关系到个人的身份认同和社会交往。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应该给个人合理的需求留出空间。 这件事你怎么看?如果你也想改名字,遇到过什么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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