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听着就吓人——湖南南县有个男的晚上出去钓鱼,结果被一伙打猎的当成猎物,一枪打中脑袋,现在人还在医院里躺着,情况特别危险。 他姐姐说,当时她弟弟就蹲在草丛边上,估计是那四个打猎的夜里眼神不好,直接把他当野物给打了。现在这四个人已经被警察抓了,案子也转给了刑侦队去查。 现在问题来了:那几个人说是“误伤”,说自己看错了。按法律上的说法,这叫“对象错误”,就是本来想打A,结果看错了打到B。但你说这能算理由吗?黑灯瞎火拎着枪出去打猎,看见黑影就扣扳机,这跟闭着眼乱开枪有啥区别? 要我说,这事儿根本不是一句“看错了”就能糊弄过去的。你手里拿着枪,那就得对每一颗子弹负责。哪怕打中的真是动物,在野外这么乱开枪也已经够危险的了,更何况现在打中的是个人!这跟那些想杀人却打错对象的情况还不一样——你大半夜的带枪出门,本来就已经是在制造危险了。 我估计最后判下来,很可能定个过失致人重伤,再加上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这判得是不是太轻了?把人脑袋都打穿了,差点闹出人命,就因为说句“看错了”就能减轻责任?要都这样,以后谁还敢晚上出门? 这事儿真的得盯着看后续。希望法律能给出个让人信服的结果,也给那些随便玩枪的人敲个警钟——枪不是玩具,出了事你担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