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犬未牵绳冲撞致伤,7成责任判赔万元!文明养犬没有“例外选项” 浙江杭州一起宠物犬冲撞纠纷案件,近日随着二审判决的维持尘埃落定。丁某与沙某在公园遛狗时均未牵绳,导致丁某的伯恩山犬与沙某的捷克狼犬发生冲撞受伤,累计治疗费超万元。丁某补办养犬证后起诉索赔,法院最终判定沙某承担70%责任,赔偿9982.7元,同时驳回了公开道歉的诉求。这起案件的判决,既明晰了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划分,更向公众敲响了文明养犬的法律警钟。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均存在违规养犬行为时的责任认定。2023年10月10日晚,两人在公共公园遛狗时,均未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为犬只牵绳,沙某饲养的捷克狼犬未佩戴嘴套,两只犬只突发冲撞造成伯恩山犬肩胛骨断裂。丁某虽后续补办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但事故发生时其犬只属于无证饲养,且同样未牵绳,这成为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的关键依据。 法院的裁判逻辑,严格遵循了《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牵绳、未戴嘴套),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责任。本案中,沙某饲养的捷克狼犬属于烈性犬相关品类,未牵绳且未戴嘴套,对危险发生的管控义务更高,过错程度更为严重,因此承担主要责任;丁某无证养犬且未牵绳,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故自行承担30%责任。 关于医疗费的核定,法院对14321元诊疗费用中60元狂犬疫苗费用予以扣减,因其不属于骨折受伤的直接救治费用,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而丁某提出的公开道歉诉求未获支持,核心原因在于其未能提供恶狗伤小孩 犬伤人 无绳狼狗伤人 小区宠物伤人 素材来源于网络,侵权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