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结婚6年,父亲查出尿毒症晚期,她辞职全心照顾父亲,不仅拿出8万积蓄还让

小栗子看法 2025-11-09 22:24:56

江苏,女子结婚6年,父亲查出尿毒症晚期,她辞职全心照顾父亲,不仅拿出8万积蓄还让丈夫去贷款给父亲治病,还让公婆拿钱,却不让亲弟弟拿钱或贷款。父亲病情恶化需要肾移植,女子不让弟弟做配型却逼丈夫,说一个肾不影响身体健康,丈夫在纠结犹豫中时,父亲病逝,女子将责任归咎于丈夫拒绝捐肾,进而提出离婚并索要精神抚养费,律师给出明确答复! 林某与张某结婚6年,儿子已4岁,婚姻生活原本平稳有序。 张某月薪7000元,虽非高薪但足以支撑家庭日常开销及房贷月供及子女养育等。 林某在超市收银,月收入4000多元,夫妻俩去了开销,这些年积攒下80000元存款,准备为孩子未来的教育基金。 然而,林某父亲被确诊为尿毒症晚期,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 林某得知父亲生病,随即辞职全职照顾父亲。 随后她搬回娘家居住,往返家与医院,精心陪护父亲。 自此,家庭事务与幼儿照料的重担完全落在张某肩上。张某工作后,还得接送儿子上下学,照顾吃喝穿戴及学习辅导,周末还需携子前往医院探望岳父。 医生告知林某,父亲的治疗费用预估需25万元,她随即提出动用8万元教育储备金,并要求张某贷款15万元填补缺口。 张某表示贷款将导致家庭未来3年收支失衡,且会影响孩子的教育规划。 但妻子说不救岳父即冷血!张某也觉得岳父生病不可袖手旁观,于是,他交出全部存款,还以个人名义申请7万元贷款,凑齐15万元用于前期治疗。 张某看钱很快用完,便提议小舅子分担部分费用。 林某弟弟毕业一年,任职收入不高,但名下有父母早年购置市值80万元婚房。 张某觉得亲生儿子,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便房产抵押或出售,也应筹措资金。 林某坚决反对,认为弟弟刚工作无积蓄、卖房影响婚恋,如卖房救父,父亲肯定宁愿不治病。 张某听出来了,妻子就是不想让娘家人和弟弟承担压力,把压力都转移到自己身上。 谁知,妻子拿着父亲的病历找到公婆,让他们筹款10万救急。 张某父母退休金合计8000元,生活及医疗开支,所剩无几,他们的意思是让林某娘家想办法。 林某一听公婆不借,情绪失控,说二老见死不救,无情无义,大吵大闹。 邻居们听到吵架,出来相劝,在张某的恳求下,父母无奈拿出5万,可这点钱未能填补治疗资金缺口。 2025年初,林某父亲病情急剧恶化,医生明确指出肾移植是唯一有效救治方案。 在等待匹配肾源的过程中,林某向张某提出捐肾请求,手持医生“单肾者可正常生活”的说明,反复强调张某的工作性质无需重体力劳动,捐肾不会影响正常生活。 张某当场拒绝,坦言自己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若捐肾后出现并发症或体力不支,将无法承担养育孩子、偿还贷款的家庭责任,同时建议让血缘关系更近的林某弟弟进行配型检测。 林某对丈夫的提议置之不理,坚持认为张某在找借口,质疑其未将岳父视为家人。 双方为此多次激烈争执,并说不救父亲终身不原谅他!张某妥协提出先做配型检测的折中方案,林某认为他在拖延时间。 不久后,林某父亲因多器官衰竭离世,后事处理完毕次日,林某便以张某拒绝捐肾间接导致父亲死亡为由提出离婚。 她的诉求:一是张某每月支付2000元精神创伤抚养费;二是7万元贷款由张某独自偿还。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林某父亲作为被赡养人,其成年子女均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 林某弟弟虽刚工作,但名下有父母购置的房产,具备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其与姐姐有同等赡养义务;应共同承担父亲医疗费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 张某作为女婿,与林某父亲之间无法定的器官捐献义务,其拒绝捐肾的行为是对自身人身权利的合法行使,与“间接导致林某父亲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以此为由归咎于张某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万元贷款虽以张某个人名义申请,但款项实际用于林某父亲的治疗,而赡养扶助岳父虽非女婿的法定义务。 但张某的筹款行为是基于夫妻共同的家庭责任认知,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林某无权要求张某独自偿还。 参与调解的律师当场驳斥张某诉求,夫妻之间无抚养费法定概念,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法定情形,林某的该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捐肾属于自愿救助行为,法律未规定配偶对岳父负有捐肾义务,不能将患者死亡责任归咎于未捐肾的配偶。 您对此事怎么看?

0 阅读:51

猜你喜欢

小栗子看法

小栗子看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