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的表哥多次向男子父母借钱,陆续借走了17万元,可谁知表哥突发心梗去

雷雷说趣 2025-11-10 23:14:10

浙江金华,男子的表哥多次向男子父母借钱,陆续借走了17万元,可谁知表哥突发心梗去世了。表嫂一开始承诺还钱,后来变了卦,称表哥借钱都是给外面的“小三”花了,自己并未见到钱,所以无法归还,还让男子的父母去法院起诉。(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悉,丁先生的父母在县城开小吃店,生意勉强能维持生活。表哥和丁先生家的关系一直很好,他也经常来店里帮忙。 基于这份信任,从2022年开始,表哥多次开口借钱。第一次是给其20岁的女儿办生日宴,借了5万元。后来表哥包矿石亏了钱,丁先生的父亲心疼表哥,还贷款借给他10万元。 可谁能想到,这10万元刚借出去没几天,表哥就突发心梗去世了。丁先生的父母贷款到期后,找表嫂周转,表嫂一开始还表示会还的,可后来态度大变。 原来表嫂发现表哥生前竟然出轨了,还赠与了小三几十万元。表嫂现在是又气又恨,认为这10几万元的债务不该由自己背。 丁先生认为这个钱借给表哥的,而表嫂作为妻子就应当一起承担。可由于表嫂坚决不肯还钱,所以丁先生情绪一激动,说了很多难听的话,这下彻底把表嫂给惹恼了,表嫂直接让他们去法院起诉。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是表哥借了钱,那作为妻子的表嫂就应该还钱,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法律上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另一方偿还,作出了相应的区分。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的债务并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此外,还应当由债主来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才能向另一方主张债务。 本案中,表哥一开始是向丁先生父母借了5万元,是用于女儿的生日宴的,这个的确属于为夫妻家庭生活的正常支出,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 因此,这5万元借款应当由表嫂偿还。 至于那10万元的借款,是丁先生表哥用于投资矿石生意的,但是亏掉了。 如果丁先生的表哥在经营矿石生意时,所赚取的钱有用于到家庭生活中,那说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丁先生的表嫂以其丈夫在外包养小三,就认定丁先生父母所借款项都是被丁先生表哥拿去包养小三了,这个说法不能成立。 既然丁先生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留下遗产,那表嫂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丁先生的表哥去世了,只要能证明表哥生前向丁先生父母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丁先生的表嫂仍需要偿还全部的债务。 如果证明丁先生的表哥向丁先生父母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那丁先生的表嫂应当遗产的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当然,丁先生的表嫂也可以自行选择放弃部分或全部遗产。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男子去世后曝出17万债务 妻子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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