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女老板看不惯一企业负责人拿着公款四处吃喝玩乐,生活奢靡,甚至在酒驾出事后找人顶包,她直接实名举报了,没想到,在那之后2人参加了同一场婚礼,对方看到女老板后,当众扬起手冲她后脑勺扇打了一巴掌,女老板知道对方是在报仇,也不示弱,当即报警,事后,对方仅被罚款500,女老板不服,继续举报,结局亮了! 2023年7月3日晚上9点,一家酒店灯火通明。郭永红穿着一身连衣裙,刚参加完朋友女儿的婚礼,正站在电梯口等电梯。 这时,只听啪一声脆响,郭永红后脑勺猛地一疼,她愤怒地扭头一看,是一个“老熟人”当众下狠手打了一下她后脑勺。 这人是某农业机械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平。他脸上带着酒气,此刻正用通红的眼睛瞪着郭永红。 张某平含糊不清地说:老郭,这么多年不见,连个招呼都不打?说完手还在她头上拍了一下。 郭永红瞬间明白过来,这哪是打招呼,分明是故意找茬。 张某平为啥要这样做呢?原来啊,郭永红2年前曾向相关部门举报过他。 其中的举报内容就包括:张某平私自把国有资产送人情、酒驾撞车后找人顶包、办公室超标装修、整天出入高档场所花天酒地… 郭永红知道,她今天当众在电梯口挨的这巴掌,不过是对方的报仇罢了。 然而,郭永红也不是好欺负的,她直接报了警。 当晚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平确实喝了酒。警方后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着:因两人之前有纠纷,郭永红当晚没和张某平打招呼,张某平借着酒劲在郭永红头部位置扇了一下。 最后,张某平被处以500元罚款。 郭永红并不接受这个说辞,她愤怒表示:我跟他能有什么纠纷?唯一的纠纷就是我把他举报了! 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作为举报人,反而被被举报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打了。 更让她寒心的是,事后张某平不但没道歉,反而到处说她是小题大做。 这场风波并没有随着500元的罚款而结束。郭永红坚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彻查张某平的问题。 2年后的2025年11月10日,她终于等到了处理结果。 一个是撤销张某平职务的政务处分决定,另一个是留党察看两年的党纪处分决定。 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主要查实了四项问题,第一项是跟着房地产商去河南云台山公款旅游,第二项是拿公款买高档香烟,第三项是几乎每天中午晚上都去KTV喝酒,第四项就是当众殴打举报人。 工作人员特别强调,处理结果早已当面告知郭永红本人。 有人说,可怕的不是被当众掌掴,也不是纷争,而是举报人的信息怎么会被被举报人知晓?这才是最可怕的,保密条例难道形同虚设? 光天化日之下,在婚宴人员聚集众多的情况下,恶意报复殴打举报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性极大,并已涉嫌污辱他人犯罪了吧? 实名举报人是相信法律,可往往是没有结果或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最可怕的是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最佳选择是含冤受屈,保持沉默吧! 女老板敢于实名举报公职人员,说明她内心强大且坦荡,也反衬出打人者做贼心虚蛮横无理,应该关几天才好。 也有人说了,现在敢实名举报的都是破釜沉舟的人才敢举报,一般不是奔着鱼死网破的人就不要举报了,否则被举报的人分分钟就能找到你。 这一事件值得相关部门深刻反思,为什么举报人的信息会被当事人知道?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才是问题的关键!否则,任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无疑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让举报人情何以堪?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某平对郭永红实施扇打行为,符合“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警方依据“情节较轻”情形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条设定的处罚梯度。 根据司法实践,未造成明显伤情、双方无长期矛盾、行为人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形可归为“情节较轻”。 本案中,张某平虽借酒劲动手,但没有造成郭永红明显身体伤害,且双方此前无直接冲突,所以警方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符合该法条。 如果郭永红伤情达轻伤以上,则可能触发《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仅作治安处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