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19岁少年因打车时误将110元的车费付成1010元,而且司机还不退还,便

雷雷说趣 2025-11-11 22:13:56

上海,一19岁少年因打车时误将110元的车费付成1010元,而且司机还不退还,便喝农药自杀了。事后少年家属找司机讨说法,但司机却表示少年自己要套现,与他无关,但法院还是判决司机返还900元。而少年家属不打算放过司机,认为司机态度不行连道歉都没有,于是准备上诉,直至司机道歉为止。(来源:晨视频) 19岁少年小郭从老家到上海来投奔亲戚,3月29日,他从上海虹桥站出站后,打了个车去浦东,期间与司机谈好110元的车费。可在付款时,小郭却转了1010元过去,司机也收了。 待司机离开后,小郭发现自己多付了钱,于是通过微信支付记录留言,表示自己付多了,希望司机能退还多付的钱,但司机没有任何的回复。 无奈之下,小郭只得先去找堂弟安顿下来,然后在堂弟的陪同下去报了警,可当时警方只给了司机的车牌号。 由于这钱一直没能要回,让小郭有了心病,没有心思找工作,只能在堂弟那无所事事地待着。后来小郭表示要去趟苏州,于是就独自出发了。 期间,小郭给同学发了条语音,说自己喝了敌敌畏。小郭的同学立即联系了小郭的家人,小郭的哥哥郭先生立即从老家赶到苏州,最终在穹窿山附近找到了小郭的遗体,现场还有一个敌敌畏的瓶子。 对于小郭的死亡,郭先生等人都认为是司机不退钱导致的,于是报了警,但警方调查后认为司机没有犯罪行为。 后郭先生等人将司机告上了法院。期间,司机表示当时小郭自称手机快没电了,所以给司机转了1010元,让司机给他900元现金。司机还表示并没有看到小郭的微信留言。 然而司机虽然是这么说的,但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法院认定司机的主张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司机应当返还900元。 司机在判决后把钱打到了法院提供的账户,但郭先生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太轻了,认为司机应当赔礼道歉。 然而当郭先生等人联系司机让其道歉时,司机的态度却十分恶劣,表示自己已经把钱还了,之后的事与他无关。司机还表示,哪个小孩会因为900元自杀的? 可郭先生等人认为,司机就是有错,如果不是司机乱收钱,也不会导致小郭自杀,所以会继续起诉,直到司机赔礼道歉。 那司机是不是要道歉呢?小郭的死与司机是否有关呢? 本案中,在司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不会采纳其说小郭套现的意见。 那么司机多收小郭的钱就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已经判决司机返还了,司机也把钱打到了法院账户,此事就已经告一段落了。 至于小郭的死与司机有关,其实法院并没有认可这一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要让司机赔礼道歉,那至少要证明司机的过错与小郭的死存在因果关系。 可是正如司机所说,就算他知道自己多收了小郭的钱,就算他有过错,那也只是不当得利的过错,而司机根本无法预料到小郭会自杀。 在这种前提下,司机的过错与小郭的自杀行为其实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既然如此,司机也只需要返还多收的900元即可,并不需要赔偿或赔礼道歉。 最后,这起悲剧的确令人痛心,司机的冷漠也让人心寒,法律上虽然不需要司机赔礼道歉,但我们认为从道义上司机也应当道个歉。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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