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兰陵,一19岁女子经宾馆老板介绍,以在校学生的身份与一位曾担任过村支书的男子

雷雷说趣 2025-11-18 00:20:44

山东兰陵,一19岁女子经宾馆老板介绍,以在校学生的身份与一位曾担任过村支书的男子发生了关系。此后女子不断以学费、治病等为由,向男子索要了143万余元,还隐瞒了结婚生子的事实。案发后,一审法院认定女子共计诈骗41.38万元,处5年有期徒刑、罚款10万元。然而在女子在上诉时坚称自己是被男子包养的,并不是诈骗后,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来源:法治现场) 据悉,2016年,当时年仅19岁的女子刘某已经是某宾馆的常驻人员,而她的真实身份其实是一名失足女。 后来宾馆老板将刘某包装成一位在校大学生,然后将其介绍给男子胡某。胡某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地位,还当过村支书,二人初次见面就在宾馆发生了关系,之后便通过微信长期保持着联系。 期间,刘某多次以大学学费不够、生病住院等理由找胡某要钱花。胡某也十分大方,每次都是几千几万的转,也没怀疑过刘某。 2020年,胡某察觉到不对劲,便对刘某的身份进行了调查,在得知刘某并不是大学生,而是一名失足女,而且还是结过婚生过孩子的失足女后,气得报了警。 后检察院调查发现,刘某的确故意隐瞒了自己的身份,其目的是为了骗胡某的钱,且已经骗得143万元,故以诈骗罪为名,对刘某提起了公诉。 2023年7月7日,一审法院结合有效证据,认定刘某只骗了胡某41.38万元,但这也已经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罚款10万元,并要求刘某退还胡某的损失。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刘某自然不服。刘某的辩护人也表示,二人应当属于包养关系。 刘某的母亲李某则表示,在2012年,54岁的胡某就包养了当时才15岁左右的刘某,期间胡某多次用裸照威胁刘某与其发生关系。 后来刘某结婚,并在2017年生了个儿子,可胡某还是继续威胁刘某发生关系。不仅如此,胡某还发朋友圈说刘某生的儿子是他的,这导致刘某与丈夫离了婚。 再后来,胡某当上了村委书记,然后利用职权让公安和检察院协助指控刘某诈骗。 如果按照李某的说辞,胡某与刘某其实早就认识了,并非案情介绍的2016年才认识。而当时如果胡某利用裸照威胁尚未成年的刘某发生关系,那肯定是构成强奸罪的。而强奸未成年少女,应当从重处罚。 不过,李某的说辞无从考证,反而是刘某冒充大学生要求胡某给她钱花;谎称生病住院让胡某给其医疗费的证据确凿。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胡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还需要李某提供更为可靠的证据,否则可能会成为诬告陷害。 那二审法院对于刘某的上诉请求,会作何判决呢?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根据胡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来看,刘某明知自己不是大学生,却谎称自己是大学生,而且也隐瞒了已婚事实,其目的就是骗取已经订婚的胡某的钱财41万余元,用于生活消费。 至于包养与被包养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以认定刘某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包养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胡某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将刘某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4年9个月有期徒刑。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像这种“感情 + 金钱”的案子,界限的确十分模糊,要是有人打着恋爱或者同居的旗号,长期找对方要经济支持,到底算不算诈骗,没有个固定的说法,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有网友认为,要是两人真有恋爱关系,给的钱就不能轻易认定为诈骗所得。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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