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已婚女子参加了公司老板宴请镇领导的酒局后酒精中毒死亡,但法医却在女子

雷雷说趣 2025-11-18 15:14:53

江苏连云港,已婚女子参加了公司老板宴请镇领导的酒局后酒精中毒死亡,但法医却在女子体内检测到老板的体液。女子的父亲认为老板有犯罪嫌疑,但公安机关以女子与老板是情人关系,且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女子家属获赔200多万元,4名违规赴宴的镇领导均受到了处分,但女子的父亲仍认为此案疑点太多。为求真相,女子父亲申请了信息公开,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内容需要保密。(来源:南昌晚报) 据悉,在2024年元宵节那天,女子樊某的父亲樊先生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让其到殡仪馆看下樊某的遗体。当樊先生来到殡仪馆,看到樊某的遗体时,心痛到无法呼吸。 樊先生询问了警方关于樊某死因一事,警方调查发现,在事发前一晚,樊某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应邀参加了公司老板刘某宴请镇领导的酒局,地点在公司的食堂包间。 酒局上,两位女干部都没有喝酒,樊某则起身敬了几位男性干部,连喝了4杯白酒。酒局结束后,樊某已经醉得不轻了,老板刘某就安排员工将樊某带到其所在办公室的卧室。 次日一早,刘某起床时就发现樊某已经死亡了。 樊先生曾质疑过刘某对樊某实施了性侵行为,因为法医在樊某体内检测到了刘某的体液,可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刘某和樊某是情人关系,而且没有在樊某身上发现伤痕等,所以没有立案。 在樊某死亡10多天后,樊先生以及樊某的丈夫等人领到了135万元的赔偿款,刘某还额外给了樊先生的儿子100万元。 虽说赔偿数额的确不少,相关镇干部也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樊先生心中的疙瘩始终解不开,他认为女儿的死因肯定没那么简单,背后肯定藏着什么秘密。 为了弄清楚真相,2025年4月,樊先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樊某死亡的调查结论、未进行尸检和不予立案的依据。 可公安机关表示,樊先生申请的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并不符合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樊先生一下就懵了,女儿死亡都未被刑事立案,又哪来的刑事案件类信息?他认为公安机关是在故意隐瞒真相,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开信息。 有网友表示,趁女性醉酒发生关系,这不就是强奸吗?为什么不能立案? 还有网友表示,本来还挺同情樊某的,结果已婚的她竟然是老板的情人,瞬间无感。 那这个老板刘某是否构成犯罪,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正确? 如果刘某与樊某只是上下级的同事关系,那在樊某醉得不省人事时,刘某与其发生关系,这是妥妥的强奸罪。 现在警方调查的结果就是樊某与刘某是情人关系,二人本来就经常发生关系。虽然这层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为道德所不容,但与一般的同事关系要区别对待。 而且从樊先生的描述来看,樊某的遗体上并没有什么伤痕,就肚脐以下有点青紫。按照法医的鉴定结果,这是喝酒过多造成的,而且樊某的真正死因是酒精中毒。 由此可见,刘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不定当时樊某都没有反抗,完全是自愿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 那樊先生申请信息公开,这为何不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樊先生申请公开女儿樊某死亡的结论、证据链,以及拒绝尸检的理由和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依据。 但这些申请公示的信息,均不是行政管理智能所牵涉的内容,的确是警方在怀疑刘某可能涉嫌犯罪时所搜集调查的证据。 虽然此案最终没有被刑事立案,但警方所搜集的证据都是在为刑事案件做准备、要使用的信息。 因此,樊先生要求公开的信息,的确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般来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当地的一些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处罚/强制信息、预算/决算信息、收费项目等。 只要涉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类的信息,是不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这也是为何樊先生申请公开自己女儿所涉刑事案件信息得不到支持的原因。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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