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和陈某非法同居,在女子洗澡的时候,陈某给她递毛巾,她就发现了陈某腿部发软,还不停地打颤,女子还劝陈某去医院看一看,可是陈某说没问题,就是感冒的后遗症,到了凌晨的时候,陈某突发疾病去世了,后来家属向女子索要37万赔偿,女子说自己也没对陈某做什么,他是自然死亡的,拒绝赔偿,最后,法院还是判决女子有过错,必须赔偿家属3万元。 王女士认识陈某多年,也知道对方有家庭,但是她就是喜欢陈某,哪怕背上骂名,她也要和陈某在一起。 陈某呢,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谁不喜欢呀?既然王女士喜欢自己,那就接受呗。 就这样,陈某成了家外有家,还和王女士同居了起来,也会一同抚养王女士的儿子。 就这样,陈某在外面呆的时间还比在家里呆的时间多,自己的老婆是知道的,但是又没有办法,就只能任由他玩够了再回来。 就在2023年的10月19日,陈某又去到了王女士那里,两人很久不见,大白天的就激情了一番,到晚上的时候,王女士便先去洗澡。 不过她忘记了拿毛巾就呼叫陈某,让他帮忙拿一下,陈某也非常乐意,王女士可比自家黄脸婆好看多了,温柔多了,让他干一点事情,乐意的很。 不过他感觉身体也有点不舒服,给王女士拿过毛巾的时候,腿有点发抖。 陈某对王女士说,好像自己感冒了,怎么没有劲? 王女士听到这样,劝他赶紧去看一下医生,不要因为有什么毛病拖延。 陈某却说,你放心吧,可能就是中午的时候感冒了,吃一点感冒药就好了。 王女士没有多想,觉得陈某说的可能是正确的,因此就洗完澡一同睡下了。 可是到了凌晨的时候,陈某突然动了两下,随后就没了呼吸。 王女士吓坏了,赶紧呼叫陈某,把自己的儿子也惊醒了,两人一起对着陈某开始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 可是还是无济于事。最后120的医护人员也来了,发现陈某是心源性猝死,已经去世了。 随后,王女士赶紧报警,并通知了陈某的家属,让他们赶紧来认领。 家属得知此事后悲痛不已,虽说陈某家外有家,但是老婆还是爱他的,还在等着他回心转意的,这下人怎么就没有了? 随后,他们起诉王女士,认为是她的过错才导致陈某去世的,索要37万。 可是从王女士的口供来讲,她并没有伤害过陈某,陈某发疾病的时候,她和儿子也进行了急救,并没有存在多大过错。 但王女士还是有一定的过错,就是她和陈某同居,那么应该保证陈某的人身安全,但是陈某在傍晚就发现身体打颤不舒服,她却没有带着对方去就医,这也算是过错。 最后判决王女士需赔偿对方家属3万元。 网友们就说,不光是要王女士赔偿,还得让陈某给予王女士的开销也算清楚,那可是陈某和他老婆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任由王女士获得呢? 一、王女士未强制送身体不适的陈某就医,为何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与陈某长期同居形成特殊共同关系,对陈某有合理救助义务,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过失与陈某猝死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过错侵权要件,故需担责。 二、陈某配偶为何能追回陈某用于婚外同居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陈某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维系婚外同居,既未经配偶同意,又违背公序良俗,该处分行为无效,配偶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追回。 三、为何法院判决王女士仅赔偿3万而非家属索赔的37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拒绝就医,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依据该条款可减轻王女士责任,这是法院调低赔偿金额的关键。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 素材来源于热点新闻,2025年11月19日报道



人大1口
吃多了他达拉非
得休休处且休休
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