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横川,三名初中生相约到河边游泳,游泳期间,小金跟小李不幸溺水身亡。事发之后,

芹姐说法 2025-11-23 19:42:40

河南横川,三名初中生相约到河边游泳,游泳期间,小金跟小李不幸溺水身亡。事发之后,小林没有积极寻求帮助,没有报警求助,更没有向学校汇报,而是拿走了小金的手机在一旁玩手机游戏。意识到小金已经去世,他又给小金的同学发送虚假信息以混淆视听。后来意识到,要是带走手机会被定位,于是又故意丢弃手机、隐瞒事实,想要撇清自己跟溺水事件有关系。 红星新闻11月21日报道了这则新闻。得知孩子已经溺亡,小李父母伤心不已,了解到小林这一系列行为,认为小林也存在一定责任,于是就把小林也给上诉了。 在去年的夏天,三位初中生,小金,小林,小李,三人平时在学校里关系不错,放学之后经常一起玩耍,这一天,三人又约定好一起到郊外游泳。 当时小金开着一台电动车,小林、小李都坐在后面,三人来到村内的一处水闸附近玩水。将电动车停好了之后,小金跟小李准备先跳下水去试一试水温,小林则留在岸边观察。 小金跟小李跳入河中之后,准备游向河对岸,谁知当时河水湍急,河流一直将二人往回打。体力消耗完毕之后,小金跟小李二人均溺亡。 在发现小金跟小李溺亡之后,小林当时也很惊慌,但是仔细思考之后,他感觉想要尽快跟这俩人撇清关系。要是他们家长知道这件事,估计会打死自己。 查看现场之后,小林看到小金的电动车还遗留在岸边,他从小金的裤子里,将他的手机跟电动车的钥匙给取走。 小林把钥匙插到电动车上,发动了车子,看到小金跟小李还在河里漂着,当时小林只想着当做没事人一样离开这边,于是决定既不报警、也不拨打120急救电话、甚至也不跟学校联系。 于是,直接拧动电动车就开走了。驾驶电动车返回到家中之后,把小金的手机给取出来,继续跟啥事没发生一样开始玩游戏。游戏玩好之后,小林又开始了新的盘算。 他用小金的手机,给同学发了信息,说准备把电动车交给小林这边使用。然后还说,自己去外地玩了,一时间也不在村里。 一切交代完善之后,为了防止相关部门会通过手机定位找到自己,小林又把小金的手机,直接给丢弃在厕所旁边的草丛中。 如此,小林自以为完成了这些操作,就跟这件事撇清关系了。傍晚时分,有另外两名同学前往事发水域玩耍,看到了小李的衣物跟鞋子,但是河里没有看到人,两名同学赶紧打电话告诉给了班主任。 班主任了解情况之后,又立刻报告给了小李的爷爷,小李的爷爷过来河边也找了孩子,但是没有找到孩子,立刻选择报警处理。 没多久,工作人员就在河里找到了小金跟小李二人。了解情况之后,小李父母将小林给上诉了。认为小林作为14周岁的学生,具备认知能力,应该对同伴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没有尽到互相照顾、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失。 最后,经过审理之后判定,需要小林的监护人赔付小李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 1.面对两位溺亡的死者,身为同行者的小林,不报警、不报救护车,并且自行离去,小林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作为同行者,对因年老、年幼、患病等无自救能力的人,负有救助义务。如果不积极救助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小林跟同学小金、小李一同外出游玩,一起去游水但是却发生了溺亡事故。小林跟两位死者存在同行、监护等特殊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救助义务,因此对于两位死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结伴同行的三人,小林不管两位溺亡者,甚至卷走死者的电动车,扔掉死者的手机,害怕承担连带责任。小林的做法是否涉嫌违法呢? 根据《民典法》规定,面对同行者的溺亡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取走其财物、隐瞒事实,此举构成未尽到义务。故意逃避责任,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超出“过失”范畴,可能构成对死者权益的侵害。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跟同学们同行出游,就需要承担互助的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救助的义务就会被判定赔偿,包括民事赔偿,并且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看完这则案例,大家是否有自己的看法呢,欢迎一起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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