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令哈,男子李某和女友安某因琐事起了争执,还互相殴打起来。之后李某强行把安某

芹姐说法 2025-11-25 17:43:37

青海德令哈,男子李某和女友安某因琐事起了争执,还互相殴打起来。之后李某强行把安某推到马某车后座,自己坐上副驾驶。车辆行驶中,李某对安某说了句等着我回家弄你,紧接着安某突然跳车,安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离世,最终法院这样判! 去年9月的某个凌晨,李某和安某不知为何事起了争执,从言语冲突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两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报了警后,处警人员赶到后,将二人带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李某和安某情绪都有些激动,但都表示不要求处理对方,随后便离开了派出所。 出了派出所,安某带着一丝决绝,冲李某喊道:我不想跟你一起走,别再纠缠我了! 李某却像没听见似的,一把抓住安某的胳膊,用力撕扯起来。 安某挣扎也没用,李某力气大,硬生生把她往马某的车上拽。 安某大声呼喊:你放开我,我不上车! 李某根本不理会,强行把安某推上了车后排,还大声让反锁车门。 李某坐上副驾驶,对开车的马某说:开车,走! 马某有些犹豫,看着后排满脸惊恐的安某,又看看李某,不知该如何是好。 李某不耐烦地吼道:让你开就开,磨蹭什么! 马某无奈,只好发动车辆。 车辆行驶在路上,李某突然转过头,对安某说:等着我回家弄你。 安某身体一颤,颤抖着声音说:你别乱来。 李某却冷笑一声,不再说话。 安某想起以前李某经常打她,那些画面不断在脑海中浮现,身体抖得更厉害了。 其实,安某和李某在一起后,没少受李某的欺负。 每次吵架打架后,安某情绪都极度低落,还有过自杀自残的行为。 李某对此不是不知道,可他根本没当回事。 此刻,安某看着窗外,突然用脚踹车窗,边踹边喊:停车,让我下去! 李某却说:踹什么踹,老实点! 马某被这突如其来的状况吓得不知所措,他小声对李某说:要不还是停下车吧,这样下去要出事的。 李某瞪了马某一眼,说:开你的车,别管那么多! 安某见车不停,更加绝望。 她不知道等待自己的会是什么,只觉得此时跳车或许是唯一的解脱方式。 在恐惧和绝望的驱使下,她踹开车门跳了下去。 马某从后视镜看到安某跳车,吓得尖叫起来:她跳车了! 李某这才慌了神,急忙让马某停车。 两人下车后,看到安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头周围都是 血。 李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打了急救电话,可一切都晚了。 安某的家人,起诉了李某。 安某的家人认为:李某长期家暴,安某一直生活在恐惧中,这次他还不停车,才导致安某跳车的,他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还辩解:我当时也没想到她会跳车,不是故意的。 李某强行带安某乘车的行为,会被如何认定呢? 当时,安某明确表示不想上车、要求下车,这表明她处于不自愿的状态。 李某不顾安某意愿,强行把她推上车并让反锁车门,限制了安某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该案中,不会以非法拘禁罪来定性,而是从过失致人死亡的角度考量。 安某在车内因恐惧踹车窗要求停车,马某也提出停车建议,可李某却大声吼叫阻止停车。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使安某陷入更加恐惧的状态,进而引发极端行为,但他却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安某跳车是因为长期遭受李某家暴,此次又被强行带上车,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李某的行为,与安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最终认定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明知安某处于恐惧状态,仍强行带其乘车,且在安某要求停车时未停车,导致安某跳车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安某家属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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