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子从好朋友手里买了一辆48万的二手车,朋友承诺:无事故,没调表。女子开了4年后去卖车,结果得知车子发生过两起大事故,一次一死一伤,第二次全损。女子找到朋友,可朋友却拿出购车协议,说上面写明了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女子不得以车况为由退车。女子回家找出自己的协议,结果发现上面压根没有这些手写的小字,认为对方构成欺诈,要求对方赔偿144万元,一审女子败诉。二审支持女子退车,可不认可对方欺诈。女子不服,申诉到高院,可结果让她傻眼。 2018年10月26日,王女士从自己认识了20年的老朋友手中,满心欢喜的花48万购置了一台二手保时捷,朋友承诺没有事故,没有调表。 王女士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丝毫犹豫,痛痛快快的签了购车协议,买下了这辆车。 这辆车平时都是她在使用,主要用来接送孩子。 2022年,王女士把车卖了,可收二手车的车商把车子送去鉴定后,告诉王女士这辆车是一台事故车。 车辆曾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第一起事故导致一死一伤,第二次是全损车。 对方说要是小事故也不会来找王女士了,他要求王女士把车子收回去,他们不要。 王女士懵了,她难以相信,自己开了这么多年的车子,竟然是一辆事故车,并且这辆车是自己的好朋友卖给自己的。 她立马找到老朋友,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 万万没想到,老朋友却拿出了当初的购车协议,一口咬定他们已经将车况告知给了王女士,因为他们在协议上备注了:甲方已尽车况告知义务,乙方对车况表示认可,今后不得以车况为由提出退车等。 王女士这才发现协议下方多了几行手写的小字,但是她清楚的记得当初签协议时并没有这些手写的内容。 她回家找到了自己的红底联,发现自己的这份协议上根本就没有这些小字,王女士觉得这分明就是销售方在事后添加上去的文字,以此想要逃避责任。 王女士又气又急,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如此信任的老朋友,竟然会这样坑自己。 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事故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赔偿自己144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 她并没有放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王女士退车的诉求,但是并未认可对方欺诈。 构成欺诈需满足:“经营者故意隐瞒”“信息具有重大影响”“消费者因此受骗”等要件,轻微瑕疵未告知一般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销售方在收购该车时已通过查询4s店维修记录、出现记录确认车辆为轻微维修瑕疵,交易价格尚属合理,且王女士已使用车辆4年之久,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车辆质量问题存在于其购车之前。 从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销售方存在明知车辆存在重大瑕疵故意未作说明或者刻意隐瞒车辆维修记录等行为,致使王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订立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之后王女士申诉到高院,高院审理后认为购车协议上已经注明了车辆情况,王女士是出于重大误解购买了这辆车,支持她退车,对于她主张的欺诈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女士还是有些难以接受。 对于她来说,其实不是退一赔三这个问题,最让她痛心的是朋友的背叛,还有就是自己每天带着3个孩子,开着这辆出过事的车子,想起来心里都很难受。 她一直在向上反映,把这件事情说出来,也是想告诉大家,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多学点知识,当初要不是因为太相信这个朋友,她也不会买这个车,她觉得朋友就是杀熟。 王女士出于对20年老朋友的信任,才放心地购买了这辆车,可这份信任换来的却是朋友的欺骗和背叛。 有人说熟人坑一半,亲戚大满贯,做任何事情,都不要太轻信别人。 也有朋友说自己就是做二手车的,所有的记录都必须给客户看,并让客户签字,客户不签字,自己都不敢卖,就怕有纠纷。 在车辆买卖中,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直接影响买车人的购买决策和车辆价格,卖方应当把情况告知给买方。 买车签协议,一定要自己先去了解车况,看清楚合同条款,了解清楚在签字付款。 不要因为是熟人,就特别依赖对方,自己什么都不去了解,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朋友都没得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