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黄先生开二手车行,,在法院诉讼资产网站看到一台2023年宝马320起拍价14.4万,心动参与竞拍并顺利拿下,拿到裁定后第三天提车,接下来十几天,他一边联系配钥匙一边跑手续准备过户,,去车管所因排队只办完两个流程,下班后把车停回二手车行地下停车场,周日返回发现车不见了,调监控发现4个陌生人开皮卡把车拖走,他怀疑原车主有债务纠纷,联系原车主和法院,都称不知情,无奈黄先生报了警。 (来源:天天630新闻) 黄先生,经营着一家二手车行。 10月底,他在法院诉讼资产网站看到一台2023年的宝马320,起拍价14.4万,对比新车价格,他觉得有利可图,果断参与竞拍并成功拿下。 黄先生满心欢喜,11月11号拿到法院裁定后,第三天就迫不及待地去提车,可到了地方才发现没钥匙,没办法,只能喊了辆板车把车拖回自己的二手车行。 接下来的十几天,黄先生可没闲着,到处联系配钥匙,还忙着跑各种手续准备过户。 他心里盘算着,等手续都办完,这车就能赚上一笔。 12月13号,黄先生一大早就去了车管所。 可到了才发现,排队的人多得像蚂蚁搬家,队伍长得一眼望不到头。 他只能耐着性子等,好不容易排到,结果只办完补行驶证和解押两个流程,工作人员就下班了。 黄先生心里有点着急,但也没办法,只能先把车停回二手车行的地下停车场,想着等有空再来把剩下的手续办完。 周日,黄先生回到车行,准备继续处理车的事。 可当他走到停车的地方,一下子就傻眼了,车不见了,他心里咯噔一下,赶紧四处寻找,还调了车行的监控。 这一看监控,黄先生更气愤了。 监控里显示,4个陌生人开着一辆皮卡,大摇大摆地来到车行,熟练地把他的宝马车拖走,然后扬长而去。 黄先生第一个念头就是,这肯定是原车主搞的鬼,估计是原车主有债务纠纷,别人来把车拖走了。 他赶紧联系原车主,可原车主却一口咬定自己不知情。 黄先生又联系法院,法院也说不知道这事。 黄先生这下可没了主意,自己辛辛苦苦拍下的车,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没了,他越想越气,无奈之下只能报了警。 这好好的车,怎么就被人拖走了呢,难道真如黄先生所想,是原车主的债务纠纷导致的吗?这拖车的人又是什么身份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黄先生拿到法院裁定后,这辆宝马320的所有权就已经归他了。 就算还没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他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身份。 那些未经允许就把车拖走的人,他们的行为可就涉嫌违法了,这辆宝马车价值14.4万,远远超过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如果原车主是主谋,指使这4个人去拖车,那原车主就有盗窃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车主这种行为,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一旦查证属实,原车主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那这4个拖车的人,如果他们确实不知道这是盗窃行为,只是受原车主指使去拖车,那他们就不构成盗窃的范畴。 不能简单地和他们同罪论处,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以其他罪名追究他们的责任。 如果这4个人明知原车主没有合法理由拖车,还帮忙实施拖车行为,那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要是这4个人完全是被原车主欺骗,以为拖车是合法行为,那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但这种情况,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不知情。 在参与竞拍等交易活动时,一定要谨慎小心。 不仅要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和背景,还要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过制裁。无论是原车主的贪婪,还是拖车人的无知,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对于原车主声称不知情,但在证据面前却无法抵赖的情况,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果这4个拖车的人坚称自己不知情,又该如何判定呢? 如果不能提供,而其他证据又表明他们有可能知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优势原则,会倾向于认定他们知情。 因为刑事诉讼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如果他们能提供有力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那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目前还在调查中,大家都期待着能早日真相大白,找回车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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