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湖南湘潭,12岁男孩下楼梯不慎摔跤,门牙当场折断,老师发现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送医,事后,家长认为学校监管不到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修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最终,法院判了。网友:就因为这样的家长,老师教课如履薄冰、动辄得咎,连正常的管理都要畏首畏尾,如惊弓之鸟。 小徐是某所学校6年级学生,今年12岁,近日的某天中午,放学时,老师带着全班队伍整整齐齐下楼。 12岁的小徐开朗好动,下楼时一碰一跳,开心得不得了。 就在他背着书包开开心心跟在队伍后面跑的时候,一个不留神摔倒在2、3楼的拐角平台处。 他的面部狠狠撞到墙上,门牙被磕到后当场折断。 带队老师发现了赶紧冲上前扶起他,老师发现小徐的门牙被折断后,也慌了,急急忙忙掏出手机联系小徐的家长,并在第一时间在其他老师的协助下及时把小徐送到医院。 小徐家长赶到医院后,看着受伤的孩子心痛不已,他们承认自己孩子调皮,但孩子毕竟是孩子,调皮好动是正常的,他摔伤了跟老师没看好有很大的关系。 而且孩子是放学时在学校楼梯上摔倒受伤的,家长觉得这事学校得负责。 事后,家长直接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修复的钱还有精神损失费,等一共8万块。 家长的理由很明确,孩子是在放学的时候、在学校里的楼梯出的事,属于学校该管的时间和地方,可学校没安排老师在楼梯口维持秩序,明显没管好,存在监管漏洞,所以得承担赔偿责任。 但学校这边不认可,说老师该做的已经做了,不该赔钱。 学校给出的说法是,出事的楼梯设施都是好的,没有安全隐患,不是因为楼梯坏了才让孩子摔倒的。 而且平时上课中老师也经常给学生讲上下楼梯的安全知识,楼梯处也贴了安全提示标语,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了,孩子摔倒就是个意外,跟学校没关系,不该担责。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首先认准了一个关键点,就是孩子的年龄问题。 小徐已经年满12周岁,按法律规定,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下楼梯,应该注意的基本安全,他该懂。 接着再重点查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这案子中,学校收集了不少证据,比如《专题教育记载表》《安全警示教育记录》,这些证据都能证明老师每周在班里强调,不让在楼梯上打闹,要按顺序走。 而现场照片也能看出来,楼梯上没有积水、没有坑坑洼洼,墙上还贴了安全警示标志,而且事发后学校方也处理得及时。 最后法院判定,这起事故就是个意外,学校已经尽到了该尽的教育管理义务,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依法驳回了家长的所有诉求。 对此,有人说12岁孩子下楼梯贪玩摔跤断牙,本是意外,可家长却想着“有枣没枣打一杆”,把责任全推给学校,索赔8万,实在让人不齿。 孩子调皮好动摔了,家长心疼能理解,但不能不讲道理胡搅蛮缠。 明明是孩子自己下楼时蹦蹦跳跳不注意安全导致受伤,老师发现后第一时间送医、联系家长,已经尽到了责任,学校也有安全教育记录和安全设施,根本没过错。 家长无视事实,拿“孩子是孩子”“在学校出事就该学校负责”当借口,本质就是想借机讹钱,完全不顾老师和学校的难处。 这种无理取闹的做法,只会让老师们教课如履薄冰,连正常管理都畏首畏尾,生怕出点小事就被追责索赔。 家长的做法既寒了教育者的心,也给孩子树立了错误的榜样,传递了“遇事不找自身问题,只想着推卸责任要赔偿”的歪观念,实在情理难容。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徐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下楼梯的基本安全具备认知能力,其受伤是因自身蹦蹦跳跳、疏忽大意导致。 学校提交的《专题教育记载表》等证据,证明已通过每周安全教育强调楼梯行走规范,现场楼梯无安全隐患且贴有警示标识。 事发后老师也及时送医并联系家长,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徐明知学校要求楼梯有序行走,却违反纪律一碰一跳奔跑,其行为符合该条款所述情形,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家长以“在学校出事就该学校负责”为由索赔,无视孩子的过错和学校已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其诉求,正是对该法条的正确适用,也明确了校园伤害责任并非“一刀切”由学校承担。 最后,老师不是保姆更不是背锅侠,有限精力难防所有意外! 家长一味甩锅追责,只会让教育者寒心退缩,这样的“护犊”,实则是毁了孩子的责任观,更是在透支整个教育环境的温度!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