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0岁女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为了挽回婚姻,继续与丈夫保持来往,随

律安说法 2025-12-27 19:37:24

四川,30岁女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为了挽回婚姻,继续与丈夫保持来往,随后因发现丈夫交了女朋友,高度怀疑丈夫婚内出轨,挽回婚姻不成,认为遭到欺骗,失去理智持刀将丈夫杀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女子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因女子丈夫确实在婚内已经出轨,女子不服认为丈夫有错在先,请求从轻判决,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30岁女子娄某与36岁男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 2024年5月21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离婚后,娄某欲挽回婚姻仍与刘某保持往来。在此过程中,娄某发现刘某交往了女朋友,认为娄某与自己离婚的原因就是出轨,便质问刘某,不过刘某对此予以否认。 随后,娄某回想起与刘某过往在一起的点点滴滴,更加确信刘某出轨,认为被刘某欺骗,遂陷入痛苦和自我怀疑,并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6月7日,为了确认刘某交往女朋友的事实,娄某以沟通感情为由,邀约刘某到一酒店见面。并提前买了一把刀,还买了一些安眠药,打算将刘某迷晕后,查证刘某是否出轨。 当日23时许,二人在该酒店房间交谈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而因刘某依旧否认交往了女朋友,娄某失去理智,从包中拿出一把折叠刀,持刀朝刘某腹部、臀部进行捅刺。 随后,刘某负伤跑出房间后在门外走廊跌倒,娄某持刀追上刘某,骑在刘某身上继续对刘某胸腹部等处进行捅刺。 在此过程中,刘某试图抓住折叠刀进行抵抗,娄某发现刘某受伤严重且有人经过现场,这才停手。 随后,娄某回到房间并拨打120电话求救,不过,刘某最终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不久后,警方也到达现场后,在房间内将娄某抓获。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娄某持刀朝刘某胸部等人体重要部位捅刺,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刘某死亡,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经鉴定娄某患有焦虑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因娄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赔偿刘某家属丧葬费等5万余元损失。 由与刘某确实国内已经出轨,一审判决后,娄某表示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娄某的辩护人也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表示,刘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出轨,且隐瞒出轨事实并继续与娄某发生关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除了自首、经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外,娄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系一未成年孩子的母亲,对其处以过重刑罚不利于与被害人家属关系的修复和其孩子的身心健康等等。 二审法院法院判了!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通常应当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此期间双方婚姻关系仍合法存续,夫妻双方仍互负忠实义务。刘某在离婚冷静期内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该出轨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予否定性评价。 但是,在案除娄某本人供述外,无证据证明刘某在离婚后继续与娄某发生关系,且案发当日二人婚姻关系已终结,娄某提前购买作案刀具、安眠药,意欲使用药物迷晕刘某后查证刘某是否出轨,在意图挽回婚姻关系不成的情况下,使用匕首捅刺被害人胸腹部导致刘某当场死亡。 面对婚姻中的矛盾问题,应当冷静、理性处理,此为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 从时间节点看,娄某高度怀疑刘某出轨与故意杀人犯意的产生存在较长时间间隔。 从因果关系看,娄某得故意杀人犯意的起因系因案发当日意图挽回婚姻关系不成。刘某的出轨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诱发他人实施致命暴力的程度,刘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经查,刘某家属对娄某的行为未谅解,娄某对其孩子的抚养义务也不是法定或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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