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梁不正下梁歪!”北京,男子发现自己外卖经常丢,为了惩罚偷外卖的人,他特意点了一份爆辣的外卖,到后故意没拿,就等对方上钩。万万没想到,偷外卖的是一个年仅7岁的小男孩,他吃完被辣的突发急性肠胃炎,治疗花了2000多,家长又心疼孩子又心疼钱,当他们得知孩子偷吃了别人的外卖后,第一反应不是教训孩子偷东西不对,而是找到男子,要求他赔钱。 小张平时上班忙,没空自己做饭,就经常点外卖。 不过,最近小张的外卖总是不翼而飞,有时候是一份黄焖鸡,有时候是杯奶茶,前后加起来可没少丢。 这小张哪能忍得了?虽然一份饭没多少钱,但在他最饥肠辘辘的时候,餐却丢了,他又得忍受饥饿重点一份,还要再等好久才能吃上,那心情可想而知。 小张非常生气,想着这贼也太猖狂了,为了惩罚对方,他想出一个狠招。 那天傍晚,小张特意点了份加麻加辣的饭。他嘱咐商家,必须多放辣,越辣越好,不怕辣死人! 商家也很配合,直接按要求给他做了一份爆辣的餐食。 外卖员送来后,小张特意拖着没拿,就等对方主动上钩。他心想,让你偷,这回非得给你个教训不可! 没过一会儿,同小区7岁的小雨溜达过来了。 他看四下没人,那盒外卖又冒着诱人的香气,熟练地伸手拿走了外卖。 这个小雨,正是之前多次偷走小张外卖的始作俑者。可他没想到,报应很快就来了。 果然,小雨刚拆开包装才吃了没几口,脸瞬间就红成了关公。 那不是一般的辣,是那种直钻喉咙眼的工业辣精味。他强忍着咽下去,没过一会肚子就开始翻江倒海。 后来,小雨上吐下泻,脸色蜡黄,额头上全是冷汗珠子,嘴里直哼哼肚子疼。 家长吓坏了,送到医院一查,急性肠胃炎,加上有些脱水,医生说得住院观察。 这一通折腾下来,2000多块钱没了,家长是既心疼孩子又心疼钱。 孩子到底吃了啥才会这样?家长一问,这才得知孩子偷拿了别人的外卖,而且还不是第一次拿了。 家长也反应过来了,知道这回对方肯定是故意的。 然而,他们第一反应不是教训孩子偷东西不对,而是把矛头指向点外卖的人,认为如果不是对方把餐弄这么辣,孩子也不会遭这个罪。 在家长看来,这跟投毒没两样。 于是,孩子出院后,家长直接敲开了小张的门。 刚开门,小雨妈在门口就吼开了,说你一个大男人,跟7岁的孩子较什么劲?明知道那东西辣得大人都受不了,你故意放在那引诱孩子偷吃,孩子住院花了2000块,你必须承担! 小张听后哭笑不得,说大姐,话不能乱说。外卖是我花钱买的,是你家孩子手不干净,偷东西还有理了?我拿刀逼他吃了?是他自己嘴馋! 不过,小雨家长还是觉得,即便孩子有错,小张都千不该万不该,不能用变态辣这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当诱饵。 这就好比为了防贼,在自家门口挖个坑插把刀,贼掉下去受伤了,主人也得担责,因为这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 尤其是小雨还是个只有7岁的娃,身体耐受力跟大人不一样,娃万一真吃出个三长两短的,你能承担的了那后果吗? 小张却觉得,孩子7岁了,不是两三岁不懂事的娃娃,偷拿别人东西,这是原则性的错误。 家长平时如果不灌输“不问自取视为偷”的观念,孩子这就敢偷外卖,将来指不定闯什么大祸。 你家乡教育不好自己的孩子,那我就来替你教育教育,这没错吧? 两家吵得不可开交,最后连警察都来了,也只能建议调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张需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家长真要追究起来,小张其实并不占优势。 他故意点变态辣外卖并放置在公共区域。主观上存在“教训偷拿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小张应预见到高辣度食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却放任该结果发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小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偷拿外卖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雨偷拿外卖不对,家长得管好孩子,别让他养成坏习惯。小张想治偷拿的人,出发点能理解,但用“变态辣”下套,在法律角度来看可能有点过。 辣椒虽常见,可小孩肠胃嫩,扛不住这刺激。万一辣出大事,那就麻烦了。 要是真丢了东西,报警或找物业或许更稳当。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