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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五兄妹都不愿意照顾99岁的老母亲,最后只有小女儿留下,照顾了老母亲七八年,

洛阳,五兄妹都不愿意照顾99岁的老母亲,最后只有小女儿留下,照顾了老母亲七八年,可老母亲最近摔了一跤,小女儿也已70多岁,实在无力承担重任,便再次找大家协商此事,可大姐却提出了质疑:母亲每月有3000元养老金,这七八年算下来该有20多万,小妹却说只剩5000元,这笔钱到底用在了哪里?

大姐这句质问听起来是在“算账”,可说到底,这是一笔根本不需要算的糊涂账。凭什么?就凭她质问的这个资格本身就不成立。

谁来算算那四个“甩手掌柜”欠了多少账?

先把账摆在明面上。母亲每月3000元养老金,七八年下来25万出头,小妹说只剩5000元。这20多万去哪了?一位99岁的老人,吃喝拉撒要不要钱?高血压、糖尿病的药要不要钱?摔跤后住院检查、护理要不要钱?照料失能或半失能老人,每月护理费用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重度失能失智甚至过万。这20多万七八年花下来,每月平均也就3000元出头,还不够请一个普通护工的费用。别说“剩多少”,小妹能把账做成“不欠款”都已经是天大的本事。

养老金不是“托管费”,谁出力谁受益

有人会觉得小妹占了便宜——拿着母亲的养老金照顾母亲,这有什么吃亏的?说这话的人,不妨先去打听一下,在洛阳请一个全职护工照顾高龄半失能老人,每月要多少钱。再去算算,小妹这七八年放弃了什么——她本可以和同龄人一样跳广场舞、旅游、享清福,却天天守在母亲身边端屎端尿。用3000块钱就想买断一个人的全部自由和精力,这买卖也太精明了。 养老金是小妹替母亲打理的钱,不是其他子女支付给小妹的“劳务费”。

法律说得很清楚:赡养义务不因“有人管”而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辽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更是直接指出:父母享有退休金并不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子女不得以父母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哪怕小妹把每一分钱的用途都打印成报表交出来,这四个人该尽的义务也一分不能少。大姐带头质疑这笔钱的去向,恰恰暴露了她内心深处的一个逻辑漏洞——她潜意识里觉得,只要母亲有养老金“托底”,其他人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袖手旁观。

小妹不该“一个人扛”,整个家庭需要坐下来谈

如今小妹70多岁,精力和体力都已到极限。河南法院在处理类似“老养老”案件时,就曾判决三名花甲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同时分摊大额医疗费用。小妹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其他四兄妹分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分摊医疗费、轮流照料。这不是“告”兄弟姐妹,而是保护自己。

亲情比二十万值钱得多

母亲99岁了,还能有多少时日?这笔账算来算去,算丢的是人心。小妹这七八年付出的不是“照顾”,是整个下半辈子。四位哥哥姐姐与其追着问那二十万去哪了,不如问问自己:这七八年,你们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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