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走访,严重的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
一些人在信访维权过程中,认为信访就是“往上级跑”,却不知道这种“越级走访”的方式,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更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后续法律维权也会陷入被动之中。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35条、36条之规定,信访有明确的法定程序。
首先,采取走访形式信访,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指定的场所进行;其次,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向作出处理结果的上一级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再向作出复查结果的上一级申请复核,至此三级信访程序才算结束。
而跨越有权处理机关直接到更高层级的行政机关进行走访,就属于“越级走访”,是明确不受鼓励和保护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高院的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山东省高院(2024)鲁行申1391号、安徽省高院(2024)皖行申22号、四川省高院(2024)川行申352号案件中,当事人均因越级走访被认定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后续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全部败诉。
这也提醒维权路上的当事人们,信访维权必须走法定程序,到正确地点、用正确方式合理地反映自身诉求。
越级走访不仅无法推动问题解决,还可能因扰乱秩序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可能耽误了正常的维权进程。
合法合规信访,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
越级走访,严重的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 一些人在信访维权过程中,认为信访就是“往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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