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河北王女士因车祸被送到辽宁葫芦岛一家医院。住院期间,主治医生王某多次动手动脚。3月29日上午,病房里没有别人,王某趁虚而入将她侵犯。事后王女士又慌又怒,她知道空口无凭,必须拿到证据,于是强忍着打开了手机录音,故意引出那句“你是不是喜欢我”。王某当场回答“是”。做完鉴定,胸部拭子检出王某的DNA,纸巾上也检出精斑。铁证在手,她果断报警。
谁都以为这案子稳了。但警方最终不予立案,给出的理由冰冷又直接: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违背妇女意志”和“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手段”两要件,缺一不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两人发生过性关系,可王女士这主动发问的录音方式,结合身上没有明显暴力伤痕等细节,无法排除“自愿或半自愿”的合理怀疑。说白了,法律上够不上。
这就很扎心了。很多人觉得有DNA、有精斑,再加上录音,怎么能不算强奸?但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刑事立案必须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王女士那种取证方式,看起来是聪明的自救,可在法律天平上,却恰恰给了对方辩解的缝隙,让自己掉进了证据规则的盲区里。这位医生利用医患关系下手的卑劣,道德上该被千刀万剐,但法律只看要件。目前医院已把王某停职处理,可刑事上这道门,基本关上了。
伤好了,心里的疤才开始结痂。这事也给所有女性提了个醒:被侵害后的取证,光有恨不够,还得有冷静的法律思维。如果当时换一种方式,结果会不会不同?
对此,大家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