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位母亲在街头摆摊卖水果,这一守就是19年。她拒绝改嫁,不搬家、不离开原地,只为等待那个在街头走失的儿子能够循着记忆找回家。
2007年,这位贵阳母亲的儿子在街头意外走失。
据她回忆,事发当天,她带着年幼的儿子在集市上摆摊卖菜。
中午时分,一位老顾客来摊位上买菜,她转身去身后摊架上拿称,因为距离孩子只有几步远,她想着应该没事。
可就在这短短几十秒的转身功夫,等她再回过头时,儿子竟然不见了踪影。
她发疯似地在菜市场里穿梭,喊哑了嗓子,找遍了附近的每一条街道,甚至跑到了几公里外的车站,却始终没有看到孩子的身影。
那个下午,她看着空荡荡的街角,感觉天塌了下来。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丈夫在指责声中,也给她来了个二次暴击,选择了与她离婚。
在深陷自责和最无助的时候,她却没有选择逃避痛苦,而是在街头支起水果摊。
她认为,只要自己留在原地,儿子就有机会找到回家的路。
在这19年间,她拒绝了改嫁的建议,她将这个水果摊作为与儿子保持联系的唯一纽带,通过这种近乎执拗的守候,对抗着时间的流逝。更在无数次重逢的假设中,寄托着她对爱子的朝思暮想。
这位母亲的守望,寄托着一个最朴素的愿望。
然而,在现实的寻亲路上,“走失”往往不仅仅是简单的迷路。
一个年幼的孩子在脱离监护后,极有可能被他人带走并抚养长大。
这就意味着,当19年后的重逢真的来临时,摆在母子面前的,不再仅仅是抱头痛哭的喜悦,更是一道道复杂且严峻的法律与伦理考题。
律师告诉百姓关注记者,在寻亲案件中“走失”与“被拐卖”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如果儿童是被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带走,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且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而如果是单纯的儿童走失,即非因他人犯罪行为导致的脱离监护,则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公安机关会协助查找,但侦查力度和法律介入深度与刑事案件存在区别。
好在我们也看到现实中多起寻亲结果,许多养父母展现出了令人动容的大度与宽容。
尽管他们也同样面临着失去抚养多年孩子的痛苦,但依然选择支持孩子寻找亲生父母。
这种不阻拦、不隐瞒,甚至主动鼓励孩子认亲的行为,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养儿防老”的狭隘,体现了超越血缘的无私大爱。
对于走失的孩子来说,养父母在不知其来历的情况下给予了其成长过程中的生活保障和关爱,这种大度成全也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点赞。
走失者本人往往面临情感撕裂。
一边是赋予生命并苦苦寻找的亲生父母,代表着血缘与根源;
另一边是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代表着成长经历与现实生活。
认亲后,走失者需要在两方家庭之间寻找平衡,既想弥补亲生父母的亏欠,又难以割舍与养父母多年的生活情感。
亲生父母面对养父母时,往往怀着复杂的感激之情。
好在越来越多的寻亲家庭在认亲后选择了宽容与和解。
他们理解养父母在抚养过程中的付出,两家甚至因此结为亲戚,共同守护孩子的幸福,形成了“多了一对父母疼爱”的圆满局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在走失儿童的非正规收养中,因未履行法定程序,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往往存在瑕疵,走失子女与亲生父母的血缘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自然消除。
从法理上讲,子女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基于血缘关系。
同时,如果养父母对其进行了长达十几年的抚养教育,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对两方父母都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
走失子女通常既享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除非亲生父母立遗嘱除外),也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基于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这位母亲19年的守候,是母爱的一种具体体现。她用长时间的坚守,表达了对亲情的执着。
失子回归,我们看到了母亲对孩子的寻找,也看到了法律与伦理的碰撞。
这位母亲19年的坚守也值得尊重,但也应该看到走失儿童在两个家庭之间面临的现实处境,以及养父母那份值得称赞的成全与大爱。
对于这位贵阳母亲的坚守,你如何看待?
你认为在寻亲成功后,走失者应该如何处理与亲生父母及养父母的关系?
面对曾经抚养孩子的养父母,社会应该如何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包容?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消息来源于:百姓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