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代价!”甘肃兰州,8年前,一男子带着两儿子在某小区门口售卖7000多斤西瓜,结果被城管认定占道经营,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其中有1名城管被男子的两儿子杀害,另外两名城管身受重伤。检察院认为男子的两个儿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男子认为自己的儿子是正当防卫,称是城管先动手的。时隔8年,此案的最终结果来了。
据悉,此事发生在2018年的夏天,当时男子王某带着两个儿子王某文和王某武一起到城里售卖西瓜,当时货车上拉了7000多斤西瓜,如果不早点卖掉,会损失不少。
到达城里后,王某将车停在某小区门口的马路边上,开始了叫卖。期间,一位城管巡逻时发现王某等人是违规占道经营,于是过去警告了一下,要求3人立即离开。
可王某说好马上离开,但始终没有挪位置,继续在那叫卖。直到晚上8点,城管中队的副中队长李某带队巡逻时,王某等人还在那叫卖。
李某立即上前提醒,同时打算没收了王某的电子台秤和其他经营工具。这时王某武竟对着李某和另一名城管员杨某动了手,而李某等人并未还手,只是抵抗了下便打电话报警。
几位民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在经过一番调解后,通知双方第二天一早到派出所报到,需要处理下事情。
可次日李某等人到了派出所,而王某等人根本没来,他们拉着一车西瓜去了一个村子里继续叫卖。
李某等人得知后,立即带着王某军、丁某涛等10多名城管队员冲到事发地点,然后强行没收王某等人的经营工具。
王某没想到李某等人如此难缠,也是十分生气,与李某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期间,王爱武拿出一把铁锤对着城管员就是一顿招呼,有几名城管员不慎被锤了一下。
王某文则没有那么勇武,他很快就被王某军与李某文按在地上,强行约束了起来。
也许是听到了王某文的喊叫,王某武又去拿了一把刀,趁王某军不注意,对着其背部、腰部捅了好几刀,然后又捅了李某文的胸部以及丁某涛的腹部。
其他城管员见状纷纷闪开了一定距离,一边报警一边试图救下受伤的王某军3人。
但是王某文和王某武根本不给机会,他们二人对着倒在地上的王某军一顿打砸,王某武甚至还用电子秤砸向王某军。
等警方和医护人员赶到时,王某军已经奄奄一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法医鉴定,王某军的死因是开放性颅脑损伤,其肺部也被锐器刺破,从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李某文和丁某涛则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检察院调查后认为,王某武和王某文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王某武患有精神疾病,且案发时处于病情不完全发作状态,所以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8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王某武即便被认定为犯罪,其也应当从轻处罚。
但王某武和王某文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武的确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李某带队的城管员以报复为目的先动手打人,王某文当时还被按在了地上,他无法预见到王某武的杀人行为,也无法进行控制,所以让王某文来承担王某武的防卫过当责任,这明显就不公平。
辨认人认为,王某文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院反驳称,王某文在明知王某军倒地无法反抗后,仍继续对王某军实施殴打行为,这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王某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而王某文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文和王某武提起了上诉,他们不服一审的判决,要求改判。
同时辩护人不服鉴定结论,认为王某武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求重新鉴定,但结果还是没变。
鉴定机构认为,王某武在事发时能够清晰辨认作案工具和打击对象,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等人是这起事件的引发者,所以他们存在严重过错,但在双方争斗过程中,王某武明知道王某军已经被捅伤倒地,无法作出任何反抗,却仍持刀砍了王某军头部多刀。
而王某文当时正在追打其他城管,在看到王某武继续殴打王某军后,又折回用木棒击打王某军。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王某文和王某武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后果,所以不具备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今年5月15日,二审法院作出了最终裁定,驳回了王某文和王某武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最后,原本一起行政违法案件,结果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这都是冲动的代价,希望城管部门要以此案为警戒,督促城管员要文明执法。当然摊贩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占道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