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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民法典》第1152条“转继承”规定,增设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条款“但被转继

建议修改《民法典》第1152条“转继承”规定,增设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条款“但被转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父母时,其继承所得之遗产,于被转继承人死亡后,若无遗嘱另行处分,应当优先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孙子女)继承,被转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

1. 本建议的核心逻辑是:源自儿子家的财产,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流向了父母,那么在父母去世后,除非父母另有安排,否则应“原路返回”给儿子的妻儿,而不是在兄弟姐妹中“分流”。

2. 本建议的积极意义:

1)保护核心家庭:直接切断了旁系亲属通过父母“中转站”侵占遗产的路径,契合“遗产应向下(子女)流动,而非向上(父母)倒流”的现代继承法伦理。

2)尊重推定意图:在大多数家庭伦理中,父母继承儿子的遗产往往是出于养老需要或防老考虑,而非为了转给自己的其他子女(即死者的兄弟姐妹)。当父母去世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孙辈,更符合死者的潜在意愿。

3. 建议符合以下法律和社会伦理:

1. 回归法定继承顺位:旁系亲属无法跨越顺位分割直系遗产,尊重财产应以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的立法初衷;

2. 遏制吃绝户陋习:从法律源头杜绝旁系亲属恶意争产,保护独生子女、丧偶家庭财产权益;

3. 简化继承关系:缩短遗产流转链条,减少继承纠纷,降低司法、公证成本;

4. 彰显人文关怀:优先保障配偶、子女的生存保障权益,符合大众朴素公平认知,契合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