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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德清,一32岁男子刚结婚发现,妻子欠了10万元外债,她好吃懒做,天天描眉画眼

湖州德清,一32岁男子刚结婚发现,妻子欠了10万元外债,她好吃懒做,天天描眉画眼,往床上一躺,家务不做,也不上班,男子不满,天天唠叨,女子一气之下,结婚9天就上诉离婚,要男子赔她5万元损失费,男子急了,我给你26.5万彩礼,你咋还问我要钱?女子: 我只拿了10万,16万被4个红娘分了!男子认为被骗,一纸诉状把婚介所告到法院,要红娘返还16万,红娘: 他俩闹假离婚,就想要回中介费!

古先生32岁,93年生人,家里天天催婚,他到一家婚介所里,交了200元报名费。

婚介所给他介绍了3个本地姑娘,都没成功,古先生心里有些着急。

这时婚介所红娘说了,劝他考虑外地女子,如果看上了,就能闪婚,也就是说,认识一两天就能领证办婚礼。

古先生跟家里人一说,父母虽然怀疑,但架不住着想抱孙子,就同意了。

红娘安排了一个陕西姑娘,名叫晨晨,1996年出生,说自己的工作是做销售的。

古先生和晨晨视频通话,一共花了5分的时间,古先生觉得她长的挺好,很有眼缘,就点头同意了。

红娘向古先生保证,婚前会把征信报告和婚检报告都准备好,古先生这才把心放下。

红娘让古先生去陕西接人,可母亲害怕,那里人生地不熟的,万一有事,跑都来不及了。

于是,母亲就多花钱让红娘跑腿,路费给了5000元、押金给了10000元,再加上其他杂费和彩礼,总计花了26.5万。

其中给女方的彩礼是10万,剩下的16万被四个红娘当介绍费给分了。

第二天晚上,红娘就把女子接到了当地,直接住进古先生家里,可女子父母没来,古先生也和女子聊过几句。

一家人也没多想,第二天就去领证结婚。

可没想到,女子到了家里,整天躺着,她很少吃饭,天天化妆往家里一瘫。

古先生想在自己工作的酒店给她安排个岗位,女子直接拒绝,她不愿上班。

古先生心里嘀咕,多了个心眼去查征信,结果发现,女子欠了10万外债,古先生急了,问她怎么回事?

女子满不在乎,说是她前男友欠的,跟她没有关系。

古先生还发现,她有好几个微 信 号,就连支F宝也不是她本人名字。

女子解释,说是工作需要,之后婚检出来了,只说女方肝功能有点问题,不影响生育。

可没过两天,女方自己回陕西老家收拾东西,过了几天才返回来,古先生始终担心她欠债的事,两人为此吵的厉害。

女子急了,干脆起诉离婚,说自己得了抑郁症,要古先生赔50000元精神损失费。

古先生急眼,找婚介所要16万介绍费。

可婚介所认为,我们只负责介绍,你们都已经领证结婚了,婚介所的事就已经做完了。

现在你们证都领了,婚也结了,至于过好过歹,跟中介没关系了

也就是说,中介不会退介绍费的。

古先生急了,害怕鸡飞蛋打,干脆也告到法院,他起诉了婚介所,要婚介所返还16万!

晨晨表示,她收取的10万元彩礼已经返还给了古先生,目前,晨晨在起诉古先生要5万元赔偿。

古先生起诉婚介所返还介绍费16万,可截止目前,还没出任何结果。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介所收取了16万元的高额介绍费,就应当履行对女方个人信息、财务状况的如实核查与报告义务。

婚介所承诺提前备好女方征信、婚检报告,保证女方无外债,却未兑现承诺,还隐瞒女方10万外债核心信息。

婚介所以“促成领证即完成服务”辩解不成立,中介服务需要保障信息真实,因此按照法条,婚介所无权收取16万中介费,应当全额返还给古先生。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只有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晨晨自身隐瞒外债、婚后拒不工作引发矛盾,她主动起诉离婚,古先生不存在任何法定过错。

因此晨晨根本无权要求古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她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会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