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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男子酒后开无牌叉车上路,撞到乘坐三轮车的72岁的老太,导致她被迫截肢、

吉林长春,男子酒后开无牌叉车上路,撞到乘坐三轮车的72岁的老太,导致她被迫截肢、落下终身重伤。谁知,在双方谈好赔偿28万,准备公证时,男子突然翻脸撕毁协议,扬言一分不赔。老太身心皆受伤害,再加上经济的压力,她不堪打击,当晚绝望自杀。随后其家属将男子诉至法庭,索要各项损失赔偿及10万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5万。男子认为老太的死与他无关。最后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4月5日,赵某饮酒后,执意驾驶没牌照的叉车上路行驶。

经过一处路口转弯时,他操作失控,直接撞上了李某乘坐的三轮摩托车。

突如其来的车祸,让72岁的李某遭受了毁灭性伤害。

她的右腿严重毁损、多处骨折,为保住性命,医生只能为她做截肢手术,最终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经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检测显示,赵某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酒驾标准,属于典型的醉酒驾驶。

赵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该安享晚年的年纪,李某一夜之间变成了残疾人,不仅要承受剧烈的身体疼痛,生活也彻底无法自理。

更让这个普通家庭雪上加霜的是,车祸后的所有治疗费用,全部都是李某家属四处借钱垫付的。

年迈的李某本就没收入,截肢后彻底丧失了劳作能力,看着堆积如山的医药费账单和残缺的身体。

她整日郁郁寡欢,心里满是无助和绝望,唯一的期盼就是肇事方赔钱,能结清医药费、勉强维持后续生活。

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安抚老人情绪,李某家属多次和赵某协商赔偿。

几经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赵某愿意赔付28万元赔偿金,解决此次事故的所有纠纷。

2024年6月20日,双方一同来到公证处,准备办理赔偿协议公证,本以为这场风波就此落幕。

可谁也没想到,赵某在公证过程中,借口要去交警队办事,让李某家属原地等候。

拖延一番后,赵某态度彻底大变,当场撕毁谈好的赔偿协议,情绪激动地放话“一分钱都不赔”,随后直接扬长而去。

这个彻底反悔的举动,成了压垮李某的最后一根稻草。

对她而言,28万的赔偿是她熬过剧痛、支撑下去的唯一希望。

此前她早已被医药费、残疾的双重打击压得喘不过气,好不容易看到转机,却被赵某无情碾碎。

希望彻底落空后,72岁的李某心理彻底崩溃,当晚就在家中自杀离世。

悲剧发生后,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总计索赔35万余元,其中包含10万元精神抚慰金。

面对所有指控,赵某却态度冷漠,辩称自己从未和李某说过话,对方的自杀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拒不承担额外责任。

《交通肇事刑案解释》第2条第2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主责,且酒后驾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

赵某血醇97.84mg/100ml(醉驾)、无牌叉车上路、致李某重伤二级(截肢)、负主要责任,完全符合入罪条件 。

《量刑指导意见》: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量刑起点2年以下;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故判1年 。

法院审理考虑到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决其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李某自杀是独立、自愿行为,非醉驾肇事的必然结果。

对于家属主张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需证明侵权行为与精神崩溃、自杀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达到高度盖然性 。

家属未能提交遗书、医疗诊断、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

赵某撕毁协议只是诱因,非刑法上的直接原因 ,故10万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

从法律层面来说,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法条规定。

赵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仅对应重伤结果,自杀属于介入因素,难以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判决并无程序和法条错误。

但从人情常理来看,赵某的行为极具恶意。

他醉酒肇事害人致残,在先给老人造成终身伤害,事后假意协商赔偿、又恶意反悔毁约,刻意击碎伤者的求生希望,是诱发老人自杀的核心推手。

这种出尔反尔、漠视他人苦难的行为,只换来一年刑期和18万赔偿,难免让公众觉得处罚过轻,难以抚慰大众的朴素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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