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在高压电线杆上安装监控,邀请者坚称“没电”,结果男子不幸触电身亡。
李某是河北迁西县一名40岁普通村民,平时靠给人安装监控维持生计。
5月31日,受张某邀请,前往三屯营镇龙湾村一处废弃砂石料场安装太阳能监控,张某要求将监控设备安装在旁边高压电线杆上。
事发前10天,张某曾给李某发了一段7秒的视频。画面中,两根高压电线杆高耸入云,架着高压线。
张某问:“我想安那架子上……有法上去呗?”
李某立刻警觉:“你发的那个视频,那不是有高压线通着电吗,那得离电线远着点儿啊。”
张某回复:“变压器都被偷了好几年了。”
李某又追问:“变压器底下的线有没有电呢,变压器没了,现场要是有电也不行,咱们没法儿上去。”
张某再次斩钉截铁:“没有电。”
李某信了。5月31日上午8时,他带好工具从家里出发。
一个多小时后,妻子刘某接到村干部电话:“你丈夫触电了,赶紧来。”
她赶到现场,看到丈夫挂在一根高压电线杆上,衣服被烧焦,一动不动。
消防员将他救下送往医院。上午11时,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去世后,留下一儿一女。儿子17岁,女儿才12岁。
10多天过去,他的遗体还躺在医院太平间,家人不敢下葬,因为赔偿没谈拢,责任没厘清。
妻子刘某说,丈夫这一走整个家就塌了。
她质疑:“现场那高压电线杆上没有任何警示标识,旁边也没有围栏。既然变压器没了,为什么高压线还有电?腾海矿业、张某、供电部门,到底谁该为他的死负责?”
事发后,各方纷纷表态。经营砂场的张某起初称“那厂子废弃多年了,我们都认为没有电的”。
但供电所工作人员称,事发高压线是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于腾海矿业。
供电所还推测,李某系用低压电笔触碰高压线引发触电。
腾海矿业则辩称,公司已多年没有经营,“我们有权断电?断不断电与我们有啥关系,具体要问供电部门,这与我们没啥关系。”
供电所则表示,高压电线杆产权属于腾海矿业,他们只负责指导工作,日常巡查维修由矿业负责。
一句话,没人愿意担责。
目前,迁西县已成立核查组,正在展开进一步核查。
这起事故,责任链条涉及多个主体:张某、腾海矿业、供电公司,甚至李某本人。从法律层面分析,各方责任如下:
第一,张某作为邀请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在微信中明确告诉李某“没有电”,而事实上高压线带电。这一错误信息直接导致李某放松警惕,从事高危作业。
张某作为砂场经营者和作业发起人,有义务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评估。
同时,他要求李某将监控安装在“高处”,这一指令本身就将作业地点推向了高压危险区域。
张某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
第二,腾海矿业作为高压电线杆产权人,未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使产权人没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腾海矿业作为高压电线杆的产权人,长期未对废弃线路进行断电或标注警示,现场无任何围栏、无任何警示牌,导致社会公众无法识别危险。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腾海矿业作为产权方,是本案最核心的赔偿义务主体。
第三,供电公司不能仅以“产权归属”为由,推卸监管义务。
司法实践中,高压触电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不止产权人,还包括“经营者”。
部分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能的销售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即使事故发生在用户产权侧,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明知该线路已无实际用户,却未做断电处理或督促产权人加装警示标识,其“只负责指导工作”的说法,在法律上难以完全免责。
供电公司提出“用低压电笔测高压线”的说法,侧面印证了当时作业人员确实缺乏专业检测工具,这恰恰暴露了供电公司在废弃线路安全管理上的缺位。
第四,李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高压电工特种作业,国家规定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时必须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高压验电器等专业防护设备。
李某作为普通监控安装人员,不具备高压带电作业资质,其使用低压电笔触碰高压线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某的过失,将导致法院在划分责任时,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比例。
截至目前,迁西县核查组仍在调查中。
我们等待最终结果,但更希望所有从事高危作业的人记住:高压线上没有“我以为”,电网之下没有“差不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