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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小伙子夜里无聊,也没女朋友,只能去足浴店消遣,找个女技师陪自己聊天。晚上7

辽宁,小伙子夜里无聊,也没女朋友,只能去足浴店消遣,找个女技师陪自己聊天。晚上7点进去了,到11点才结束,没想到竟然遇到办案人员临检,小伙子一口咬定,自己就是来做按摩的,没做违法的事情。办案人员则把小伙子带回去调查,一系列的证据让小伙子哑口无言,但是他还是表示,没做那事,要求撤销处罚。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都说单身的人,怎么排遣寂寞呢,很多年轻人都选择去按摩店消遣了。

张某就是这样的人,才22岁的小伙子,竟然就非常喜欢去逛足浴店了。

只不过,正常的人,确实就是进去按摩啊、泡脚啊、做个精油SPA啊这些,张某却不是哦。

一开始进去,张某就说,想要找个人陪自己聊聊天、说说话,当时还专门点了个长得不错的女子田某。

进入包厢之后,也不知道两个人是不是真的就是在聊天,总之人是7点进去的,到了11点,似乎还没结束。

不过,根据转账记录显示,张某也支付了钱款,也算是有偿消费。

快到11点了,还没看到小伙子出来,偏偏这个时候,临检人员过来了。他们今晚准备来突击检查,顺便收个网。

说到收网,大家都懂的,这家足浴店,肯定就是存在猫腻的。

而张某还在里面的房间内呢,前厅这边的人员控制了之后,临检人员也推开了张某的房间门。

进去之后,办案人员就先翻垃圾桶,对于这些事情,他们有着十足的经验。

随后,小伙子张某、女技师田某、前台人员等,均被带回去配合调查。

女技师田某自己主动承认,自己在房间里,就是在做违法的事情,收钱了,有记录,而且两个人还有之前的聊天记录。

但是张某却不肯承认,虽然办案人员也把田某的证词拿出来,张某还是表示,他就是没做违法的事情。

办案人员讲究的是证据,他们根据流程,直接就确定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对他处以了为期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还罚款处理。

张某想不通,自己就是没做这事,那么就不能处罚自己。

出来之后,张某直接提出了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张某又起诉了,要求办案人员撤销对于自己的处罚。

张某还指出,自己被办案人员控制的时长也超时了,一共扣押自己33个小时,应该是24小时。

因为事发时,被抓之后,自己在警车上5个小时,到凌晨4点才走,合计33个小时,时间不正确的。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审定的呢?

第一、对于张某提出的超时的问题,相关部门是这样认定的。

原告从到案1月2日23时50分,这个时候开始询问笔录,记载显示,原告离开时间1月4日4时许,超过了二十四小时。办案人员在正常执法,不管是时间,还是行为,程序都是合法的。

要说稍微超时,根据法律规定轻微的程序超时,对于法律判定并不会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也不可能据此去撤销行政处罚记录。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相关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该及时的搜寻问话并且查证,询问的时间不可以超出8个小时;案件复杂,存在违法的行为,依法可以适用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查案的时间不可以超出24个小时。

办案时轻微的超时,不影响处罚结果,而且办案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异议。

再一个,就是男子的违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的达成合意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会被处以10-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还要罚款5000元。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现场执法记录可知,男子在房间里,确实在做违法的事情,办案人员给出处罚,也是有理有据。

男子矢口否认,也不能否认其违法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 条规定,仅凭借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处罚,没有供述但是证据确凿,可以给与处罚。

案件男子不承认,不影响定案,因为其他还存在证据链,包括女技师的证词、证言、认定实施、展示了付款记录,二人的聊天记录,房间里垃圾桶的生物证据等。

对于证据,男子也没法推翻,没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可以确定,他的违法行为确定。

对于本案,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