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伯的“乌龙存款”!2022年11月,68岁的周老伯在某银行存入一笔2万元的半年期定期存款,到期后连本带息自动转存了几次,到2024年5月,本息合计约2.1万元。
2024年5月20日,周老伯想着把这笔钱取出来,加上自己攒下的9000元现金,凑成3万元整,存一个三年期的大额存单。他当天带着存折和9000元现金(其中5000元是女儿给的生日红包,4000元是自己卖废品攒的零钱)来到银行。
周老伯回忆,他把存折和现金一并递进柜台,口头告诉柜员:“到期的2.1万元本息我不要现金,直接转存,再加上这9000元现金,总共3万元,存三年。”柜员操作后递出一张新存单。周老伯老花眼没戴眼镜,只看了一眼存单上写着“30000”的数字(实际是存款期限300个月?不,应该是金额。这里可以设计成他误看或银行打印错误?但为了仿写一致性,设定为银行实际只存了2.1万,存单打印2.1万,但周老伯看花了以为3万)。更合理的设定:银行办理的是单纯的本息转存2.1万元,并未存入9000元。存单上清清楚楚打印着“本金21000元”。周老伯没仔细看,揣兜就走。
三年后,即2027年5月,存款到期。周老伯去银行取钱,发现本息合计只有两万四千多。他坚称自己存的是3万元本金,是银行吞了他9000元。
银行调出原始凭证:2024年5月20日,周老伯办理的是“到期转存”业务,转存本金21000元,无任何现金存入记录。柜员流水显示,当日该柜员现金尾箱无短款,且银行监控(保存90天)已覆盖。银行还指出,如果周老伯当天确实递入9000元现金,柜员必须清点、录入系统、并将现金收入尾箱,尾箱当日结账时会多出9000元,但实际上完全吻合。
周老伯则称,他亲眼看着柜员用点钞机点了那9000元零钱(有20元、10元面额),之后才办的业务。他要求银行提供当日监控。银行表示监控早已超出保存期,无法提供。周老伯又要求法院调取银行当年的现金出入库记录,银行出示后仍无异常。
周老伯的儿子出庭作证,称当天确实给了父亲5000元现金作为生日红包。但法院认为,亲属证言证明力较低,且无法证明这5000元被带到了银行并成功存入。
法院审理认为,周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转存业务后,对存单上记载的本金21000元签字确认,且在三年的存款期内从未提出异议,直到到期取款时才主张额外存入了9000元现金,但未能提供任何客观证据(如银行出具的其他凭证、证人非亲属、当日取款证明等)。银行提供了完整的业务凭证、现金流水及尾箱记录,已尽到举证责任。故判决驳回周老伯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再次提醒:存款业务中,储户的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老年朋友,办理业务时务必戴上老花镜,当场核对存单上的姓名、金额、存期。如有异议,应当场拒绝签字并要求柜员更正。一旦签字离场,日后维权将面临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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