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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患脑梗及心脏病的男子住院3天准备出院,医生早晨仅写了“出院小结”。此后他独

天津,患脑梗及心脏病的男子住院3天准备出院,医生早晨仅写了“出院小结”。此后他独自在医院大门待了2小时,回病房2小时后晕倒,转院次日因冠心病猝死。医院以“已出院”拒担责。家属起诉,法院查明系统未停药结算、无家属签字,认定其法律上未出院,判医院赔11.8万。医院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2025年9月15日下午,两点刚过,其中一名护士推着治疗车来到刘某所在的病房,按照惯例她准备进去看看患者状态,顺便完成下午的查房记录,可病房门刚打开,她就感觉有些不对劲。

房间里异常安静,刘某躺在病床上没有任何回应,护士快步走近查看发现情况紧急,立即呼叫同事协助,病区瞬间忙碌起来,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随后启动紧急救治程序,很快刘某被转送进一步抢救。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家属陆续接到电话通知赶往医院,对于家属来说一切都来得太突然,因为在他们印象里刘某当天上午甚至已经拿到了医生开具的出院小结,按照理解这意味着病情已经相对稳定,谁也没想到仅仅几个小时后人就突然出现意外。

第二天相关医疗程序完成,死亡原因最终被认定为冠心病猝死。

消息传出后家属难以接受,他们不断回忆刘某住院期间的情况,在家属看来人是在医院里出的事,事情发生前也一直待在医院病房,医院怎么可能完全没有责任。
 
双方围绕责任问题开始产生分歧,医院方面则拿出了一份材料,那是一张出院小结,时间显示为当天上午,医院认为既然已经出具出院小结,那么患者实际上已经完成出院程序,后续发生的事情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事情进入司法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开始仔细查阅所有病历资料和医院记录,随着材料一点点被调取出来,一些细节逐渐浮出水面。
 
首先被关注的就是那份出院小结,法院发现虽然医生确实开具了出院小结,但其他与出院相关的程序却并没有同步完成。

按照正常流程,患者办理出院并不只是开一份文件那么简单,医生下达出院医嘱,护士完成相关记录,收费系统进行费用结算,住院项目停止计费,患者或家属办理手续并签字确认,这些步骤共同完成之后整个出院程序才算结束。

可在刘某的病例中很多关键环节并不存在,法院调取医院系统后发现并没有出院医嘱记录,住院治疗项目也没有停止,费用结算部分仍然处于未完成状态,同时家属签字确认的相关手续也没有找到。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注意到了当天上午另一段时间记录,拿到出院小结后刘某曾离开病房,监控资料和相关证据显示他独自离开了病区,随后来到医院外部区域,在那里停留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对于普通健康人来说在医院门口待上几个小时或许不算什么,但刘某并非普通人,根据既往病历他患有脑梗、高血压以及缺血性心脏病等疾病,这些情况在住院资料中均有明确记录。

法院审查发现从离开病房到重新返回病区,这段时间内并没有相关管理记录,没人登记患者外出情况,没人记录其离开原因,也没有医护人员跟进了解患者状态,直到中午过后刘某重新回到病房,整个过程同样没有留下管理痕迹。
 
案件审理时法院反复查阅当天病区记录,希望找到关于刘某活动情况的内容,但相关资料中并没有记载,病历无法反映他离开病房期间的身体状况,无法说明是否出现过胸闷、头晕等异常情况,也无法确认是否有人了解其行踪。

下午两点多意外最终发生,随后的一系列抢救措施虽然迅速展开,但仍未能改变最终结果。

案件进入责任认定阶段后双方观点差异明显,家属认为医院在患者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医院则认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
 
法院对此进行了综合分析,首先死亡原因已经明确,刘某系冠心病猝死,这一点有鉴定意见支持,其次从医学角度看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来自其自身疾病。

同时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疏漏,因为从法律关系上看刘某当时仍属于住院患者,既然住院关系尚未终止,医院就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而在实际过程中患者离开病区较长时间却没有形成有效管理记录,返回病房后也没有发现相关情况被及时关注和记录,这些问题客观存在。

经过综合评估后法院最终认定,医院虽然不是造成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但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比例责任,最终判决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十一万八千余元。
 
判决作出后医院方面并不认可这一结果,随后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于医院提出的意见没有足够依据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