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4岁的女子离职了,61岁的男子想安慰她,就上前求抱抱,说是安慰女子,女子拒绝,对方还说自己是老年人,不用怕,强行上前,抱了女子,后来女子马上报警,男子被行政拘留七天。女子第二天头晕,胸部痛,最后就医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她要求男子赔偿9471.27元,而男子却说这是女子设计陷害自己的,最后,法院判了。
鲍某24岁,陆某61岁,他们算是忘年之交。
鲍某当时搬家,61岁的陆某主动前去帮忙,大包小包的东西都是陆某帮忙扛下去的。
鲍某列举对方的恩情,在对方时常发来关心的信息时,她都会毫不犹豫地回复回去。
觉得人生地不熟的,能够遇到这样愿意帮自己的人,确实还是值得珍惜。
鲍某的想法很单纯,但陆某的心思慢慢就变了。
看着24岁的女孩年轻又漂亮,有活力,自己消沉低落的情绪一扫而空,心态仿佛变得和年轻人一样,觉得自己也跟着年轻了起来。
他想多多接触鲍某,但是鲍某最近因为工作的事情很郁闷,处于离职状态,在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的情况下,鲍某郁郁寡欢。
不过还没有到生活困难的境地,只是情绪上稍稍有点绷不住。
2025年11月21日,陆某又发了信息,让鲍某过去吃饭,顺带安慰安慰她,让鲍某多出来走动走动,让她感受生活还是美好的,继续加油。
鲍某本来不想去,现在家已经离得比较远,来回不方便,但是想到这位老年人对自己确实不错,从之前的行为来看,对自己也没有非分之想。
为了感谢上次自己搬家的时候,对方伸出援手,她也借此机会,提着东西,上门道谢,于是就答应了对方的邀约。
去了后,陆某还专门买了一点酒,劝鲍某现在暂时没有上班,可以放松放松,少喝一点。
鲍某看到酒,心里还是有点谨慎,不怕自己喝醉乱来,就怕对方到时候把持不住,侵犯自己。
因此,她委婉拒绝,又碍于情面不好推脱,杯中只倒了一丁点儿,于是她就小口小口地品尝,并且不让陆某再给自己添酒。
陆某看到后,没有多说什么,倒是自己大口大口地喝了起来,让鲍某多吃菜。
最后趁着自己喝得晕乎乎的,壮着胆子说要抱抱鲍某,安慰安慰鲍某。
鲍某心中一惊,幸好自己提前有防范,没有多喝,心想对方这是酒醉壮人胆!
自己只把他当成忘年之交,可对方却把自己当成了任他亲近的人。
她马上拒绝,说这个界限,我们就不要越过了,不然到时候朋友都交不成。
可对方借着酒劲晕晕乎乎地朝着鲍某走来,说我是老年人,你还怕什么呢?
可鲍某还是拒绝,老年人又怎么了?你可是男性,我是女性,男女授受不亲,这点都不知道吗?
再加上鲍某是一个非常有边界感的人,除了自己的男友,别的异性不能随意靠近。
可61岁的陆某此时不受控制,一步就跨到了鲍某跟前,紧紧地把鲍某拉过来,拥抱起来。
鲍某被这突如其来的身体接触,恶心到极点,随即推开并报警。
陆某没有想到鲍某会如此刚烈和果断,也不知道对方会如此排斥自己,最后他被行政拘留了七天。
鲍某当时整个人都感觉不舒服,头晕脑胀,胸部也疼痛,第二天她赶紧去就诊。
最开始诊断胸部腹部损伤,鲍某第二天又去复诊,结果是创伤后应激障碍,接着,鲍某又去心理咨询,因为晚上做噩梦过不了心中那道坎,最后诊断为创伤后应激反应。
这前前后后花了923.77元的医药费,交通费也花了14元,打印的费用也花了33.5元,后续的治疗费大约要3500元。精神抚慰金鲍某也要求赔偿5000元,于是综合下来鲍某要求陆某支付自己九千四百七十一元二角七分。
虽然陆某辩称这是鲍某设计陷害自己的,但是最后法院没有采纳,因为他只是口头这样说,却没提供任何证据。
最后,法院在2026年3月23日宣判,判决陆某支付鲍某9471.27元。
很多人觉得不过一次拥抱,对方还受过自己恩惠,年纪大了何至于追责?
不过,这样想,就是混淆了人情与权利。
强制拥抱属于猥亵,拘留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的保护法益是身体自主决定权,不限于触碰隐私部位。
鲍某两次明确拒绝,陆某以年长为借口压制对方意愿,强行搂抱,主观带有亲近情欲诉求,并非单纯安慰。
被害人的口头拒绝即具备法律效力,无需激烈反抗,陆某行为完全符合猥亵构成要件,七日拘留于法有据。
另外,侵害身体权、隐私权、精神人格权,全额赔偿成立。
恩情不能抵消人格权,年龄不是免责事由。
陆某强制接触致使鲍某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产生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实际损失,精神损害客观存在。
陆某主张被设计陷害,无任何证据支撑,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院判决全额赔付,是对人格尊严绝对优先保护的落实。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