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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做不正规按摩时认识了一个女子,两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男人觉得女人身材不错,

男子去做不正规按摩时认识了一个女子,两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男人觉得女人身材不错,长的也好看,女子生活困难,向男子先后借了十万元,用发生关系的方式还款,一次600元,可后来两人发生不愉快,钱没还完,便将女子告上法庭……

2021年初,福建男子陈某(化名)前往按摩店接受特殊服务,认识店内女技师蒲某(化名)。相识之后蒲某多次以手头紧张为由向陈某借钱,前前后后累计借款总额十余万元。

双方私下达成特殊还款约定,蒲某不直接现金还钱,而是以每次600元的色情服务抵扣对应欠款,两人长期按照这套模式往来。后续双方产生矛盾彻底决裂,陈某见对方不愿再提供服务,一纸诉状把蒲某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十余万借款本金。

庭审现场蒲某当庭提出抗辩,她表示二人从认识之初就是色情交易关系,这笔钱根本不算普通民间借贷,是双方约定以性服务抵债,属于违法交易衍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自己无需归还钱款。

法院调取两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按摩店消费记录完整核实案情,查清全部核心事实:陈某明知蒲某从事涉黄服务,依然多次出借大额资金,且双方明确约定以有偿性交易作为还款对价,每次抵扣600元欠款,该约定本质是以性交易抵消金钱债务,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同时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绑定色情服务的还款约定直接无效;同时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借人明知款项往来依附违法色情交易,对应的债权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

综合双方过错划分最终判决:陈某主动参与特殊交易,还约定以发生关系抵扣欠款,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大部分资金损失;蒲某实际收取十余万钱款,扣除双方已经完成的、对应抵扣金额的色情服务款项后,剩余少量本金判令蒲某返还;双方涉案卖淫嫖娼的线索,法院同步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治安处罚。陈某想要全额追回十几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什么概念?欠债还钱不是绝对真理,如果债务建立在色情、赌博等违法行为之上,法律不会无条件站在出借人一方,以性服务抵债的口头约定,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不少网友看完判决只觉得蒲某借钱不还理亏,法院不该让陈某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说这话的人没有分清合法借贷与不法之债的根本区别。
第一,普通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只能是现金、转账等合法形式,不能绑定有偿性关系,两人提前约定用嫖娼抵消欠款,等于把借款和违法交易深度捆绑,整个债权基础本身就存在违法性;
第二,陈某全程清楚蒲某技师身份,多次参与不正规按摩,还主动同意这套抵债方案,并非不知情受害者,自身主动参与违法活动,存在同等过错;
第三,法律不会变相为色情交易做资金清算,倘若全额支持陈某要钱,等同于法院认可“先借钱、后用性服务抵债”的灰色模式,变相纵容卖淫嫖娼乱象。

更魔幻的是,两人各怀心思打着自己的算盘。陈某以为借钱后能长期低价享受色情服务,稳赚不赔;蒲某靠着借款拿到大额现金,本想依靠服务慢慢抵消欠款,可关系破裂后两边利益全部落空,钱没全额追回,两人还一并被警方处罚,双双付出代价。

更现实的是,日常经济往来一定要守住两条底线:第一,不要和从事涉黄、赌博等违法行业人员发生大额借贷,一旦约定绑定违法交易,钱款很难通过诉讼全额追回;第二,借款、还款只能约定合法对价,任何以人身、色情服务抵消债务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全部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三,参与卖淫嫖娼本身就会被拘留、罚款,哪怕牵扯经济纠纷,违法记录也会留存。

说到底,陈某妄图靠着借钱换取长期色情服务,蒲某企图用非法服务抵消借款,两人都想靠违法交易占便宜,最后十几万欠款大部分只能自行承担损失,还要接受治安处罚,完全是自作自受。

所以整件事的核心从来不是简单的欠钱纠纷,而是清晰划定法律边界:所有依附卖淫嫖娼、违背公序良俗产生的债权,都无法得到法律完整保护,参与其中的双方,都要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损失与处罚。

屏幕前的网友说说,这种以嫖娼抵借款的情况,剩余钱款该不该让技师返还?参与涉黄往来产生的债务,出借人是否活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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