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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男子的车位被一个女子给占了,物业联系女子,才发现女子故意留了个错的号码

湖南长沙,男子的车位被一个女子给占了,物业联系女子,才发现女子故意留了个错的号码,即使后面联系上,女子还说挪车要等三四天,因为她出差,男子一气之下用U型管将女子的车团团封堵,可没想到女子在完全没有道理的情况下,连续报了两次警。
 
闵先生下班回来,身心疲惫,只想停好车,好好回家吃个饭休息,可当他回到自己的车位,却发现一辆红色的小车,停了他的车位。这辆车不但停了他的车位,就连邻居的车位也占了,也就是这辆小车,一辆车占了两个车位。
 
一看到这情景,闵先生当然是气不打一处来,赶紧找到物业,物业也很负责任,马上帮忙联系这位红色小车车主。
 
然而电话那头始终没有接通,他们联系了半小时,都没有打通电话,后来他们才意识到车主故意留了个错误的电话,无论打多少次,他们都无法联系上。
 
直到后来,他们想方设法,终于联系上了车主,电话那头传来一名女子的声音,女子说,她正在出差,无法挪车,要过3到4天才能回来挪车。
 
一听女子这么说,闵先生更是气愤了。
 
但他除了生气,似乎对女子停他的车位也无计可施,只能任由女子停车。
 
这一停就停了几天,女子依旧一直没有出现,闵先生是忍无可忍了,他打电话联系女子,女子却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居然两次报了警。
 
得知女子这过分的做法,事情很快就发酵起来了,业主们得知这名女子霸占别人的车位,还如此嚣张霸道,很多业主纷纷指责这名女子,女子被业主们的声援淹没了。
 
可女子依然没有出现,除了报警,她不挪车也不做任何表示。
 
遇到这样的车主,真的让人气不知道从何而出,闵先生内心的那赌气,已经让他忍无可忍了。
 
于是他就在自己的车位,用U型钢管,将女子的车团团封堵,这下看女子怎么开车出来。
 
其实闵先生并不想要这个女子赔偿什么,他就是气不过,女子霸占了别人的车位,还如此态度嚣张,他就想要这如此嚣张的女子,能够对他当面道歉。
 
他就想看看如此霸道的女子,是否能够为自己的错误,低下姿态,向别人道歉。
 
其实这样的女子,无疑就是巨婴,这样的巨婴到底是如何形成的?
 
明明她霸占别人的车位,就是别人所不能容忍的,但在她的意识里,她明知道自己出差,可能要占用别人的车位好几天,一个真正懂得为人处事的人,恐怕做不出这样的事情。
 
或许她就是觉得自己无理取闹,只要她的态度足够无奈,足够让人无可奈何,她就可以为所欲为。
 
殊不知她的行为不但给他人造成不便,还严重影响自己的声誉。
 
这个车位,是闵先生10年前,花了8万元买下的车位,这是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侵占他的车位,女子停车进他的车位,就是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他当然可以要求女子挪车。
 
可是女子找借口不挪车,停了几天,给闵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闵先生不但可以要求女子道歉,甚至可以要求女子赔偿损害。
 
在这件事的过程中,女子就是有过错的,从这方面来看,女子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现在女子并不想挪车,也不想出面道歉,更不想承担责任,她还没理报警了两次,实际上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因此对于女子的行为,应当追究她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赔偿,否则她还有可能继续会无理取闹,侵占别人的车位。
 
那么你对这名女子的行为有何看法?来源:大河报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