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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级干部“千古女士“又出来炫耀他的文采了,想为王某晶辩护了。她说:“王某晶和李

副司级干部“千古女士“又出来炫耀他的文采了,想为王某晶辩护了。她说:“王某晶和李圣矛盾根源是最初源于一份存在诱导性条款的合同,并非单纯因二八案件观点分歧结怨。他多次主动寻找线下沟通协商,却遭到李圣极具侮辱性言辞攻击”。她并没有亮出王某晶和李圣之间签订的所谓“诱导性合同”,也没有亮出李圣律师用言语如何“侮辱”攻击王某晶的证据。他的说法能站住脚吗?
《当指控止于证据》
“千古女士”要为王某晶辩护,矛头直指李圣律师,声称矛盾根源在于一份“存在诱导性条款的合同”,而非观点分歧,并指控王某晶遭李圣“言语侮辱”。

这番话说得掷地有声,却有一个致命软肋一一只见情绪,不见证据。
法律逻辑与日常争吵的根本分野在于“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法》最朴素也最坚硬的原则。指控一份合同存在“诱导”,不等于合同本身有问题,必须拿出白纸黑字的条款、签约前后的沟通记录,证明对方利用信息优势或紧迫处境施加不当影响,误导你签订显示公平合同。同样指责李圣对 王某晶 极具“侮辱性”言语,也不能靠复述愤怒来佐证,录音录像、聊天截屏才是让大众看得的硬通货。

令人玩味的是,“千古女士”在抛出重磅指控的同时,恰恰承认了没有亮出这两项关键证据。这不是疏忽,而是论述的结构性缺口。在法庭上、在网络上,未经证据支撑的陈述,法律上视同于不存在。她强调自己多次主动沟通,试图塑造理性姿态。但这无法替代举证责任,甚至可能反向说明,若真有确凿证据,早该公众于众而非仅作口头宣称。故意伤害案件当中,公安机关调查,法院开庭审判王某晶故意伤害案件的时候,还有王某晶上诉的时候,为什么不把这些原因写清楚?说明一个问题,没有证据啊,没有签订过“诱导合同”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李圣律师必然无辜,也不代表千古女士所言纯属虚构。法律从不预设立场,它只做一件事:在证据面前判断谁更可信。没有证据的指控,无论遣词多么恳切、叙事多么完整,在法律天平上都不产生重量。
所以,回到核心问题,“千古女士”的说法能站住脚吗?

在法律框架内,答案是否定的。不是因为她说的一定是假话,而是因为她说的话缺少法律认可的凭据。舆论场上可以靠情绪赢,法庭上只能靠证据赢。当指控止于“声称”,而始终未能亮出“凭证时”,再铿锵的言辞也只是无根之木。事实的边界由证据划分,而不是冰冷的法条,而是文明社会确立秩序的基本底线。
支持李圣律师的这些小星星,从李圣律师的伤害案件当中,每一个细节全部熟悉。李圣在法庭上告诉大家,他们从来和王某晶没有什么经济纠纷,更没有签订所谓的“诱导性的合同”。法院的判决书上也没有王某晶所谓的“诱导合同”的前因。王某晶既然说有“诱导性的合同”,为什么不起诉法院撤销了?为什么要去雇凶伤害李圣律师,到监狱服刑一年零九个月这个代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