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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男子在某企业干了26年电工,到了退休年龄,以为干满这么多年,退休就能按

贵州贵阳,男子在某企业干了26年电工,到了退休年龄,以为干满这么多年,退休就能按月领养老金安度晚年,不料,去年他办理离职才发现,单位从没给他缴纳社保,导致他一分退休金都领不到。而男子手里早年签订的用工合同早已遗失,他找企业协商补缴社保,公司当场拒绝,理由是档案里并没有男子信息、不存在劳动关系,男子又气又无奈,工地里上到管理层项目经理,下到一起干活的工友,没人不认识他,怎么能说没有劳务关系?公司又拿出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9.2万元离职补偿,说双方已签订协议早就两清了。男子万般无奈求助媒体,结局令人唏嘘。

1990年,周安明去白云区某工地干活,专门留在那儿当电工。

早年间他还分别在1991年、1996年和单位签过纸质用工合同,奈何岁月跨度太久,搬家、工地辗转多次,两份合同早就不知所踪。

中途周师傅短暂出去单干过几年,之后又回到这家企业干活,这一扎根就是20多年。

工地上上到管理层项目经理,下到一起搭伙干活的工友,没人不认识勤恳踏实的老周。

一年四季风吹日晒,水电抢修、线路维护的活儿他从没推诿,本想着熬到退休,靠着社保安安稳稳养老看病,万万没料到自己半辈子的勤恳付出,到头来连最基础的社保保障都落空。

直到去年办理离职手续,周师傅偶然查询社保记录,系统空白的页面直接给他当头一棒。

26年的工龄,单位从头到尾一分社保都没给他缴过,养老、医保全部断档,晚年生活瞬间没了兜底。

他立刻找到现在更名后的贵州省某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讨要说法,企业一番内部核查后给出的答复,直接寒了老师傅的心。

公司翻遍改制后的在编人员档案,一口咬定花名册里没有周安明,拒不承认和他存在劳动关系。

他们还搬出劳务派遣公司说事,称当年是劳务公司和周师傅签了解除协议,2025年已经一次性打了9.22万元经济补偿金,白纸黑字有周师傅的签字收据,这笔钱就算结清所有纠纷,公司没有补缴社保的责任。

可周师傅压根不认可这套说辞,他坦言当初签解除协议、收下补偿金时,工作人员只说这是拖欠工资和离职安置补贴。

他们全程半个字都没提这笔钱包含社保赔偿,要是早知道这笔钱是用来抵消二十多年社保,他说什么都不会签字,他不求额外补偿,只想要企业依法补齐26年社保。

媒体介入协调后,企业依旧态度强硬,坚持双方权责已经终结,不愿再做任何协商。

事情曝光网友瞬间炸了,有人吐槽劳务派遣简直是用工方的“挡箭牌”,企业一出事就把工人推给劳务公司。

还有朋友直言26年只给9万多补偿,对比缺失20多年社保带来的损失,实在太离谱。

说实话看完整件事,心里堵得慌,26年青春耗在同一家单位,勤恳踏实干活换来这样的结果,换谁都难以接受。

很多企业总想着耍小聪明,要么用劳务派遣拆分用工责任,要么拿一笔小额补偿,就想逃避缴纳社保这个法定硬性义务。

可法律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任何私下协议都不能免除这项法定义务,拿补偿金抵消社保补缴的条款,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周师傅手里有众多工友、项目经理人证,足以佐证26年事实用工关系,完全可以向当地社保稽查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件事也给所有打工人敲响警钟,我们外出务工,千万不能只埋头干活,要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记录,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用工证据。

企业也该摆正自身位置,员工是支撑企业运转的根基,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基础权益才是长久经营之道,一味规避责任、压榨劳动者,最后只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劳动不分高低,勤恳劳作值得被善待,依法参保、老有所养,才是劳资双方都该守住的底线。

那么,周师傅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周师傅在这个企业干了26年电工,单位全程没给他缴纳养老、医保社保,这个法律明确企业补缴社保是硬性义务,不能靠给9.22万元补偿抵消,就算签了离职协议,也免除不了企业补缴社保的法定责任。

周师傅有权向社保征收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齐26年全部社保。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友证言、工作管理记录等凭证。

这个公司用档案没有信息否认劳动关系,但是工地项目经理、全体工友都能作证周师傅长期在岗,他常年接受公司管理、干电工本职工作,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企业拿劳务派遣协议割裂用工关系的说辞不成立。

周师傅凭人证就能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追讨社保补缴,两段法条结合来看,企业既存在事实用工又拒不参保,双重违反法律规定,所谓一次性补偿结清纠纷没有法律效力。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