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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面前,亲情啥都不是!”吉林长春,一80岁老太儿子去世,她重男轻女,不管闺女

“利益面前,亲情啥都不是!”吉林长春,一80岁老太儿子去世,她重男轻女,不管闺女,直接把唯一住房过户给了孙子,不料,孙子趁她住院,让自己妈住进房子,等老太太出院回家,孙子往门口一挡: 房子是我的,不许你住!老太后悔莫及,只好住进大女儿家里,孙子每月给她500元赡养费,她死她活,孙子不再过问,老太太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孙子还她房子!

匡老太86岁,老伴早早就去世,就连唯一的儿子,也在20多年前就去世了。

在这世上,给她剩下了三个女儿,陈某是她唯一的孙子。

匡老太省吃俭用,一辈子只有一套52平的房子,2024年的时候,匡老太心想,自己年纪大了,以后的养老还要依靠孙子。

她脑子一热,干脆和孙子签了赠与合同,她把这套唯一的房子过户到了孙子陈某名下。

按照老太太的想法,房子给了孙子,以后的养老也就有了保障。

谁知刚过户半年,匡老太就多次生病,她频繁的住院,出来进去了好几次。

可最后一次看病时,孙子趁她住在医院,赶忙让自己的母亲住进了匡老太的房子。

匡老太被蒙在了鼓里,如今她身体不好,即便出院,也需要有人照顾。

等她想回家时,孙子挡在门口,说房子现在是他的,硬是不让匡老太进去!

老太太急了,我虽然把房子过户给你,但是总得等我住到百年后才能给你!

可孙子洋洋得意,房产证写的是我的名字,你就是住进去也没人管你!

老太太气的火冒三丈,可她年纪大了,根本斗不过孙子,孙子挡在门口,她也无能为力。

老太太没了办法,只能住到了大女儿家里,陈某每个月给大女儿转500块钱,就算他替父亲对奶奶尽了赡养之力。

可那套本该由老太太居住的房子,现在反倒被陈某的母亲住了进去。

老太太彻底寒心,这样的孙子算是白养活了,自己一辈子的积蓄给了孙子,临到老了无家可归!

匡老太委屈,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孙子告到了法院,她要孙子还她房子,她要撤销之前的赠与。

也许有人会问,房子都已经过户给别人了,还能要回来吗?

毕竟大家都觉得,赠与的东西只要送出去了就没法再收回来了,更何况是房子,这么贵重的东西。

尤其是过户都办过了,怎么可能还给你呢?

孙子陈某正在得意,他没有想到,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匡老太说的都是真的。

房子就是老太太赠与给了孙子,但是赠与明摆着是有前提条件的。

你想啊,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没了儿子,剩下三个女儿,为什么偏偏把唯一的房子给孙子?

这根本不是无缘无故的无偿赠送,明摆着就是老人家觉得孙子是家里的根。

她肯定是觉得,孙子以后要给自己养老送终,这才把全部身家都交了出去。

即便是没有写到纸上,这也是几千年家庭伦理默认的约定!

但陈某拿房子的时候高高兴兴,要他赡养老人时就说是无偿赠与,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孙子认为,每个月给老太太500元就算尽了赡养义务?如今老人需要照顾,500元连请个阿姨都不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要做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个层面。

如今老人的房子都不让老人住了,根本就是没有良心!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陈某拿了老太太的房子,赡养老人就是他义务,哪怕没有写在合同里,该承担的责任一样也逃不掉。

既然陈某对老太太没有尽到义务,老太太就有权撤销赠与。

因此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撤销,陈某必须配合把房子过回到匡老太名下。

陈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说赠与合同没写要赡养老人,因此他没义务让老人再住进来。

二审法院一看,直接驳回了他的上诉!

这回好了,房子彻底和陈某没关系了,希望老太太吸取教训,谁最孝顺,房子才能给谁。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领潮新闻 202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