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朱先生开了一家餐厅,自来水公司让朱先生缴纳近6万元天价水费,原来朱先生店里水管一直漏水。朱先生认为这是水管漏水产生的费用,并不是自己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要是自来水公司按照规定每两个月来查一次水表,根本不可能漏这么多,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
朱先生的餐饮店开在杭州湾商业街,这个月自来水公司上门抄水表,谁料查完水表后水费单上的金额竟高达6万元。朱先生不解,自己店里都是正常用水,不可能用掉那么多水、肯定是抄表有失误。
之后自来水公司的人又再次进行水表抄查,发现水表上的数值和之前一样确实是产生近6万元水费。
朱先生还是不能接受这高昂的水费单,他猜想到可能是水管出了问题,于是找人挖开店铺外面的路来检查水管,等工人挖开水泥后才发现里面的水管已经破损,并持续性漏水。
朱先生很快将水管漏水的事情反映给自来水公司,朱先生认为这是水管漏水产生的水费,不是自己用掉的,自己不应该独自承担责任。
自来水公司却表示,水管漏水位置在水表之后,理应朱先生自己进行维修和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当地调查员火速赶往现场并了解情况。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调查员询问自来水公司的负责人关于漏水产生水费的处理办法。
负责人说现有的规章制度里明确写出,在水表前的水管部分由他们负责管理和维护,如果出现漏水的情况,他们也会进行及时的维修和维护,而过了水表的水管部分则属于用户个人,平时的维护和管理都需要用户个人负责。
朱先生的水管漏水部分的确在水表的后面,按照权责划分,这些归朱先生自己维护和管理,因此产生的水费也应当由朱先生承担。
但朱先生对此提出意见,朱先生认为自来水管是埋在地下的,不在房间里面,不挖开水泥也根本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情况,这种漏水情况要不是抄水表发现异常根本不会知道。
朱先生补充道,自来水公司并没有按时来抄过水表,如果按时来抄表的话肯定会早点发现,不至于现在产生这么高的费用,所以这次费用不能由自己一个人来承担。
调查员了解到商铺的抄表周期并没有统一标准,大多数是一到两个月抄一次表,而朱师傅这家店铺,整整两年半没有抄过水表。
调查员随后又咨询了自来水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要求是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抄表,但是朱先生店铺所在区域用水特殊,在日常抄表中发现,周围商铺会将货物或者物品堆压在水表上,导致在抄表的时候无法及时抄录,加上还有污水的肆意排放,导致供水表井内水表上的数字读取不清。
最后经过调查员的进一步协调,自来水公司愿意和朱先生就管道漏水产生水费一事进行协商处理。
《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李先生在平时正常使用过程中很难发现漏水情况,自来水公司长达两年以上没有抄水表,并没有按照规定两个月抄一次水表,存在一定工作失误,本次损失双方可进行协商,根据过错的比例进行分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