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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被楼下1.9米的大个子男邻居闯入家中殴打,女子丈夫劝阻也遭到了殴打。

上海,一女子被楼下1.9米的大个子男邻居闯入家中殴打,女子丈夫劝阻也遭到了殴打。女子为了自救,与男邻居产生肢体冲突。

后经鉴定,女子只受到了轻微伤,而男邻居却是轻伤二级。警方认为女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故对女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而对男子仅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2024年3月的一个下午,上海松江某小区,二楼住户徐某某在阳台冲洗窗台,水流到了一楼邻居康某家的阳台。这两家人本来就积怨多年,康某当场就火了,大声质问。徐某某回了一句“水往低处流,你当是下雨好了”就转身回屋了。

就这么一句话,把康某彻底惹怒了。

康某直接冲上二楼,一脚踹开徐某某家的防盗门,闯进客厅,把这个身高只有1.6米的女子按在沙发上用拳头猛打她的头部和背部。

徐某某的丈夫李某正在厨房切菜,听到动静冲出来拉架,顺手把菜刀带到了客厅放在了桌上。李某把康某拉开之后,康某不但没停手,又扑上去继续殴打徐某某。

徐某某被打得感觉“要死了”,慌乱中抓起桌上的菜刀朝康某挥了一下,砍中了他的头部。

事后鉴定结果出来——康某左顶骨骨折,轻伤二级。徐某某头部、颈部、手背、手肘、腿部多处被康某打伤,轻微伤。

2024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对康某行政拘留10天。同时,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把徐某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徐某某被关进看守所之后想不通:“他闯进我家里打我,我只是想保护自己,这有错吗?”

好,说到这儿,很多人可能已经开始生气了——1.9米的大男人踹门入室打女人,女人自卫砍了一刀,结果男人只拘留10天,女人反而要被刑拘?这不是颠倒黑白吗?

别急,事情还没完。

承办检察官杨建在审查案卷的时候,注意到了一段47秒的楼道公共视频。这个视频没拍到屋里面的画面,但是录下了声音。

杨建把音量调到最大反复听,听到的顺序是这样的:先是一声踹门响,然后是徐某某“打人了”的尖叫,接着是呵斥“住手”的声音,短暂争执之后徐某某再次惊呼“打人了”,最后是康某捂着头离开的画面。

这段录音非常关键。

为什么?因为康某对警察说的是,自己被李某拉开之后就没再动手了,徐某某是在他已经停止侵害的情况下拿刀砍他的。如果康某说的是真的,那徐某某的行为就是事后报复,确实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但录音证明——康某被拉开之后,还有继续踢踹的行为,徐某某是在不法侵害仍在进行的情况下被迫反击的。

2024年4月30日,松江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致认定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4年5月,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这个案子后来被收录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现在回过头来看,公安机关最开始的做法有没有问题?从程序上说没有。公安机关拿到手的证据是:康某轻伤二级,徐某某持刀伤人,徐某某自己也承认挥了刀。表面证据确实指向故意伤害。公安机关按这个线索提请批捕,是正常的办案流程。

但问题是,只看表面证据,就可能忽略一个关键事实——谁先动的手、谁的侵害还在继续。

检察官通过那段47秒的录音,把整个事情的先后顺序重新捋了一遍。这才搞清楚:康某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一方,是持续施暴的一方,是力量占绝对优势的一方。

徐某某面对的是一个1.9米的壮汉对自己持续殴打,她只有1.6米,在这种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她抓起手边的东西反抗,而且只挥了一刀就停了。

法律上认定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个案子三条都符合。

很多人可能会问一个更扎心的问题:如果徐某某当时没拿刀反抗,而是继续被康某打下去,会是什么结果?一个1.9米的壮汉对1.6米的女性持续殴打头部,打到什么程度才算“够”?打到昏迷?打到颅内出血?还是打到出人命?

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正在被殴打的人精确计算自己该用多大的力气反击才“不过当”。尤其是在自己家里、被陌生人破门而入的情况下,那种恐惧和紧迫感,不是坐在办公室看案卷的人能完全体会的。

检察院最终认定正当防卫,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在自己家里被人打了,你有权利保护自己。

这个案子被最高检拿出来说,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谁先动手、谁闯进别人家、谁持续施暴,谁就是不法的一方。被打的人反击,只要不是明显过度,就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