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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男子2006年购买一辆摩托车,有汽车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楼下,2016

河南洛阳,男子2006年购买一辆摩托车,有汽车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楼下,2016年打算将摩托车处理掉,却发现摩托车已被物业当成僵尸车推到地下室,如今摩托车已消失不见,男子想要将摩托车报废,但由于车辆丢失,无法完成报废手续,无奈之下,男子只得求助于记者。

刘先生面对的麻烦,并不只是找不到一辆旧车。正常报废需要把车辆交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企业核对车架号、号牌和登记资料后,才能出具回收证明,再由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

刘先生手里可能还有证件,地下室里却没有实车,报废流程从第一步就停住了。

2016年,刘先生到楼下找车时,物业告知摩托车已被当作长期不用的车辆移进地下空间。刘先生跟随工作人员找到车辆,看到多辆摩托车、电动车被集中停放,车轮还用铁丝连在一起。

刘先生当时认为摩托车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要求物业立即解开铁丝、交还车辆。几年后,刘先生再次寻找,原来的位置只剩下一批无法确认归属的旧车,物业也说不清刘先生的摩托车去了哪里。

类似争议在浙江瑞安出现过。徐某于1993年花23000元购买一辆二轮摩托车,后来长期停在小区地下室。2021年8月10日,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张贴清理通知,要求车主在七日内移走废旧车辆。

期限届满后,物业工作人员吴某把徐某的摩托车拉走,以200元卖给小区外人员。徐某发现后交涉,车辆虽然被找回,却已有损坏。2022年3月,徐某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瑞安法院没有否定物业维护公共区域秩序的职责。长期占用公共空间的废旧车辆,物业可以登记、通知车主并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但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能够查到所有人,车主没有及时移走,不等于放弃所有权。

法院认定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管理,却不能擅自出售业主车辆。这个判决给刘先生提供了一个清楚的调查方向,物业当年由谁搬车、是否登记车牌和车架号、后来是否统一交给回收人员,都应留下记录。

若车辆确被物业处置,争议重点就会从寻找车辆转向财产损失和处置责任。

刘先生遇到的另一个疑点是时间。相关报道把2016年与交管12123的学法减分写在一起,但公安部从2020年3月1日起才在重庆、四川和深圳试点学法减分,相关制度于2022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较合理的情况是,刘先生2016年发现车辆被移入地下室,后来办理学法减分时,才发现名下摩托车仍处于未注销状态,两个时间点在转述中被合并了。

车辆年限也能说明问题。按照2013年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正三轮摩托车一般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一般使用13年。若刘先生的车辆是2006年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通常在2019年前后达到使用年限;

若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也可能提前进入强制报废范围。达到报废条件不代表车辆会自动从登记系统消失,车主仍需完成交售和注销。

至于报案后能否凭一张证明直接注销,也不能简单下结论。现行登记规则把被盗抢车辆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灭失分开处理。被盗抢车辆需要先由公安机关记录状态,通常不能直接按普通灭失注销。

刘先生必须先弄清摩托车是被盗、被物业转卖,还是已经被拆解销毁。记者到场只能推动物业说明情况,真正决定后续程序的,仍是地下室车辆登记、监控资料、搬运人员证言和公安机关调查结果。那辆摩托车最后经过谁的手,才是整件事最关键的一环。

信源:洛阳民生媒体报道